原標題:雨仁研究 | 簡評《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應堅持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生態修復基本原則
辯證認識礦產資源勘查與開發的異同及對立統一是科學制定礦產資源勘查與開發基本原則的關鍵——簡評《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應堅持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生態修復基本原則
我國《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需要分別申請探礦權、采礦權。近年來,隨著生態文明建設的推進,針對探礦權、采礦權與自然保護地重疊情形,部分地方片面理解《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不管重疊區域的保護地性質或級別,不管勘查礦種或勘查手段是否對保護地環境有實質性不利影響,不管礦權與保護地誰設立在先等事實,教條式執行礦業權退出政策,究其背后原因,都在于未科學、辯證認識礦產資源勘查與開發的不同及對立統一關系。
筆者在研究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自然保護地法規政策、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兩山論及有關資源安全的論述中,對此有部分心得體會,在此,與大家分享。祝愿我國資源管理部門能找到一條兼顧資源安全和生態安全的、符合國情的礦產資源管理法規體系,以推動我國礦業可持續發展、礦業企業高質量發展。
礦產資源開采,就是將勘查發現并準確描述的礦產資源,采用一定的技術方法從地殼表層(淺部)取出的過程,是對被描述的礦產資源的消耗的過程,其目的就是取得礦產品以滿足人類的物質和精神生活需要。[1]地質礦產勘查是礦產資源開采及后續深加工利用的基礎和前提,沒有前期充分的勘查、滿足法定要求的勘查程度,探礦權就無法轉為采礦權,就無法取得法律規定的開采資質,當然不存在后續的開發利用。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目前有173個礦種,根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所附的《礦產資源分類細目》,礦產資源分為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和水汽礦產四類,由于礦種自然屬性不同,賦存條件和環境不同,不同礦種達到開采條件對于地質勘查所需程度是不同的,但地質礦產勘查是礦產資源開發的重要前提是公認的,也是符合地質礦產勘查開發規律的;趯υ撘幝傻恼J可和尊重,資源主管部門出臺了相應的管理政策;例如,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礦種、資源儲量規模等要素對于辦理劃定礦區范圍所需的勘查程度提出了強制性要求[2],對于砂石土直接出讓采礦權的礦種則授權省級主管部門予以規定。
地質礦產勘查應先于礦產資源開發而實施,是由礦產勘查具有基礎性、先行性、高風險性等特點決定的。一個具有經濟價值的礦產地,從發現到出讓探礦權,辦理轉采,進行礦山建設,投入開采,需要相當長的時間;“首先,礦產勘查工作具有一個‘勘查周期’,根據中國地質調查局發展研究中心施俊法研究員(2005年) 對西方國家100個大型礦床發現史的統計資料,一個大型礦床的發現所需時間平均19年。其中34%的礦床是經過5年或不足5年發現的,33%的礦床是經過20年以上的時斷時續的勘查工作才獲發現的。其次,被發現的工業礦床要投入工業開采,同樣需要較長時間,有人將礦床發現以后再正式投采的過程稱為‘采礦設計周期’[3];因此,地質礦產勘查必須具有超前性,并且以服務于礦產資源開發為目的。
礦產資源經普查、詳查、勘探多階段投入將礦產資源品質、礦體連續性等開采條件查明后,一旦進入開發階段,則查明礦產資源儲量會隨著采掘礦產品的增加而一點點減少,從這個意義上說,在特定的時間段內,對于特定國家或區域而言,其礦產資源具有耗竭性。但是,“盡管地殼表層(淺部)的元素含量具有恒定性,鑒于礦產資源不可再生,根據現有技術及其消耗強度計算,已發現并定義的礦產資源總有耗竭之日,人類的可持續發展必然要求尋找出耗竭資源的替代品。這些替代品,可能是自然物質,或原有資源的循環利用品,或對自然元素進行人工組合加工的產品。從這個意義上說,礦產資源必然是可以永續利用的”[4]。
地質礦產勘查與開發統一于生產勘探。生產勘探是指礦山企業在其礦區范圍內為擴大儲量(資源量)、將資源量升級為儲量或基礎儲量進行的勘探工作。存在生產勘探的主要原因在于,部分取得采礦許可證的礦石企業所依據的資源儲量報告為詳查,資源儲量級別較低,為了更好優化開采設計,需要進行生產勘探。我國現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鼓勵礦山企業進行生產勘探,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一是《礦產資源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不需要辦理探礦權登記。二是根據《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5],礦山企業加強生產勘探,提高礦床勘探程度既是其權利,也是其應履行的義務。三是生產勘探報告及有關地質資料是更新查明資源儲量臺賬的重要依據!蹲匀毁Y源部辦公廳關于規范礦山儲量年度報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0〕54號)規定:“礦山企業在礦山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應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開展生產勘探和各種工程地質調查,及時完成工程驗收、取樣及原始地質編錄,定期進行綜合地質編錄;及時更新查明資源儲量臺帳和資源儲量變動臺帳,繪制采掘(剝)平面圖、井下井上工程對照圖、資源儲量估算圖,全面準確地反映礦山資源儲量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生產勘探除利用采礦工程之外,有時要布置專門的鉆探、槽探及坑探工程,利用爆破孔取巖粉樣,工程的布置與礦體的規模、形態、產狀和埋深等特點以及采礦方式方法密切相關?傊,生產勘探是地質礦產勘查在開采階段的延伸,是為了對采礦進行指導的必然要求,于是,地質礦產勘查通過生產勘探實現了與礦產資源開發的統一及融合。
要加強礦產資源勘查、保護、合理開發,提高礦產資源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水平。要大力發展循環經濟,促進生產、流通、消費過程的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2013年5月24日《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
保護生態環境,應對氣候變化,維護能源資源安全,是全球面臨的共同挑戰。中國將繼續承擔應盡的國際義務,同世界各國深入開展生態文明領域的交流合作,推動成果分享,攜手共建生態良好的地球美好家園。——2013年7月18日,《習近平致生態文明貴陽國際論壇2013年年會的賀信》
推動能源供給革命,建立多元供應體系。立足國內多元供應保安全,大力推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著力發展非煤能源,形成煤、油、氣、核、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多輪驅動的能源供應體系,同步加強能源輸配網絡和儲備設施建設。——2014年6月13日《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上的講話》
能源安全是關系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性、戰略性問題,對國家繁榮發展、人民生活改善、社會長治久安至關重要。面對能源供需格局新變化、國際能源發展新趨勢,保障國家能源安全,必須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是長期戰略,必須從當前做起,加快實施重點任務和重大舉措。——2014年6月13日《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上的講話》
要制定正確的資源戰略,加強頂層設計,搞好開發利用。循環利用是轉變經濟發展模式的要求,全國都應該走這樣的路。青海要把這件事情辦好,發揮示范作用。——2016年08月2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青?疾,在聽取柴達木盆地發展循環經濟和鹽湖資源綜合利用等情況介紹后,習近平對青海鹽湖工業未來發展提出重要要求。
要全面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生態環境問題,歸根到底是資源過度開發、粗放利用、奢侈消費造成的。資源開發利用既要支撐當代人過上幸福生活,也要為子孫后代留下生存根基。要樹立節約集約循環利用的資源觀,用最少的資源環境代價取得最大的經濟社會效益。——2017年5月26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體學習時講話
堅定實施擴大內需戰略。構建完整的內需體系,關系我國長遠發展和長治久安。改革開放特別是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加入國際大循環,形成了市場和資源(如礦產資源)“兩頭在外”、形成“世界工廠”的發展模式,對我國抓住經濟全球化機遇、快速提升經濟實力、改善人民生活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幾年,經濟全球化遭遇逆風,這次疫情可能加劇逆全球化趨勢,各國內顧傾向明顯上升,我國發展面臨的外部環境可能出現重大變化。實施擴大內需戰略,是當前應對疫情沖擊的需要,是保持我國經濟長期持續健康發展的需要,也是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的需要。——2020年4月10日在中央財經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上的講話
要增強國內資源生產保障能力。要加大勘查力度,實施新一輪找礦突破戰略行動,提高海洋資源、礦產資源開發保護水平。要明確重要能源資源國內生產自給的戰略底線,發揮國有企業支撐托底作用,加快油氣等資源先進開采技術開發應用。要加強國家戰略物資儲備制度建設,在關鍵時刻發揮保底線的調節作用。要推行垃圾分類和資源化,擴大國內固體廢棄物的使用,加快構建廢棄物循環利用體系。——2021年12月8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講話
我國建國后石油工業的快速發展、原子彈氫彈爆炸成功等國防工業大發展均與國家高度重視地質礦產勘查事業分不開。毛澤東主席在1950年2月在莫斯科給留蘇學生代表任湘題詞“開發礦業”,后來針對地質工作專門指示“地質工作搞不好,一馬擋路,萬馬不能前行”[6]。“無論是經濟恢復時期還是隨后實行的第一個五年計劃,都對地質礦產資源提出了異乎尋常的迫切要求。在前蘇聯援建的著名的156項工程中,地質勘探類高達47項,占30%,這在當時是一個不小的比例。中央對地質勘查工作進展情況的檢查指導,不是以年、以季度,而是以月甚至是以周為期進行的。”[7]1954年,地質部在綜合找礦中,第一次在廣西發現了鈾礦資源的苗頭。國務院第三辦公室副主任、地質部副部長劉杰等,向毛澤東、周恩來作了匯報。毛澤東詳細地詢問了勘探情況,并一定要親自看一看鈾礦石。于是,劉杰等送去了鈾礦石標本,毛澤東看了很興奮,一邊用探測器測量著礦石,一邊對匯報的人說:“我們的礦石還有很多沒被發現嘛!我們很有希望,要找! 一定會發現大量鈾礦。我們有豐富的礦物資源,我們國家也要發展原子能。”[8]隨后,在國家的強力領導下,在地質工作者、在核科學家等科技工作集體努力下,我國在1964年爆炸原子彈、1966年爆炸氫彈,成為核大國,成為威懾、戰略平衡霸權主義國家的戰略武器。
礦產勘查的本質是在地殼表層(淺部)發現自然元素、礦物富集的地質體,并對其空間展布和可供利用情況等進行全面描述,其運用的理論、方法主要是地質科學研究的范疇,即在對某一區域地層、構造、巖體進行充分調查了解的基礎上,研究分析元素和礦物富集的因素及其規律,從而確定可能的富集位置,經工程技術手段驗證后,對確定的目標地質體主要采用鉆探的方法進行定位,并按照在發現這一地質體過程中所形成的理論方法,對其進行準確描述。[9]
礦產勘查的過程,就是對特定勘查區域內自然元素、礦物集合、礦物賦存環境、礦產開采條件等不斷認識深化的探索過程,符合科學研究的一般特點。于是,礦產勘查結果可能發現礦產資源,也可能是發現沒有礦產資源;但鑒于礦產資源具有可變化性的特點,雖然此時發現該區域沒有可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但并不意味著曾開展的礦產勘查及匯交地質資料沒有意義。
因此,對于特定探礦權人而言,其在特定勘查區域經過勘查,如果沒有取得可滿足工業開發條件的礦產地,意味著其勘查項目的失敗,構成風險勘查損失;但“必須肯定的是,通過礦產勘查活動,對一定區域的元素和礦物富集規律及其具體情況提高了認識,提高了對某一區域的地質科學研究水平,為后續人類發現和利用新的礦產資源提供了基本信息”[10]。因此,對于國家而言,“國家應大力鼓勵各方面愿意參與的單位和個人,積極參與礦產勘查,提高國土地質科學研究程度和水平,為國家探得礦產資源”[11];并且,原探礦權人注銷探礦權后,其已匯交的地質資料成果對于國家仍具有重要意義,資源主管部門可以利用前述資料并評估后,重新將包含原已注銷勘查區域全部或部分在內的新勘查區塊設立探礦權予以出讓;同時,原探礦權人已匯交的地質資料成果對于新探礦權人也具有一定意義。
地質礦產勘查對于國家和探礦權人的意義不同,在企業到國外勘查開發礦產資源方面,表現更為明顯;“對國家來說,是資源安全;對企業來說,是經濟利益。國家和企業是兩個不同的利益主體:國家關心的是資源利益,即資源安全。這種利益是長期的,國家并不計較這種利益的短期狀態;企業以營利為目的,關心的是經濟利益,而且希望在每個短時期內都能夠盈利。也就是說,對這些國家來說,礦產資源的跨國勘查開發必須同時實現這兩個目標[12] ”。
總體而言,不管地質礦產勘查處于何種階段,不管是否查明礦產地,不管勘查成果是否重大,不管是否轉采,只要探礦權人將包含勘查區域的地質資料依法匯交,地質資料作為相對獨立的勘查成果表現形式對于國家的意義要遠遠大于對于探礦權人的意義。
因此,鼓勵勘查、合理開發是平衡資源安全與生態安全的科學原則,也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要增強國內資源生產保障能力”講話精神的需要。
2022年5月6日,中國人大網發布了《全國人大常委會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礦產資源法(修改)屬于24件擬“初次審議的法律案”之一。于是礦法修訂再次引起業內人士的強烈關注。2019年12月底,自然資源部曾就《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第三條規定了礦產資源的保護、勘查、開采以及礦區生態修復的基本原則,隨后該條成為《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的重要內容之一。筆者認為,在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礦區生態修復和保護中應遵守平等保護、保障資源安全、保障生態安全基本原則,實現礦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分述如下:
1.具體內容
國家依法平等保護礦產資源所有權人、投資者和礦產資源資產使用權人及礦區所在地居民合法權益,貫徹協調和共享理念,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礦區生態修復和保護施行統一規劃、市場配置、物權法定、權利平等。
2.主要理由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將“堅持物權法定、平等保護”作為四個基本原則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以下簡稱“綱要”)指出,健全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法治環境、政策環境和市場環境,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產權和企業家權益。健全以公平為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平等保護國有、民營、外資等各種所有制企業產權。
《中小企業促進法》第三條特別強調,堅持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秲灮癄I商環境條例》第十條規定, 國家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保障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受到法律保護。
因此,在礦法修訂中確立平等保護原則具有上位法和政策依據,并且與我國現行法律體系相一致。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法律關系中,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礦產資源資產使用權人和投資者及礦區所在地居民是最重要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因此,其合法權益理應依法受到法律平等保護。
1.具體內容
保障國家資源安全利益,貫徹開放、創新發展理念,立足國內大循環,協同推進強大國內市場和貿易強國建設,施行鼓勵依法勘查、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分類管理、節約資源和綜合利用制度。
2.主要理由
保障國家資源安全利益的主要依據為《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條“國家合理利用和保護資源能源,有效管控戰略資源能源的開發,加強戰略資源能源儲備,完善資源能源運輸戰略通道建設和安全保護措施,加強國際資源能源合作,全面提升應急保障能力,保障經濟社會發展所需的資源能源持續、可靠和有效供給。”《綱要》要求:“實施能源資源安全戰略”!兑庖姟分赋觯“總體目標。到2020年,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監管有效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基本建立,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效率和保護力度明顯提升,為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和資源安全、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現代化建設新格局提供有力支撐。”
因此,保障資源安全原則符合我國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目標,也是落實《綱要》的必然要求,與《國家安全法》等法律政策相契合。
《礦產資源法》第八條規定,國家鼓勵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勘查制度是對《礦產資源法》第八條的擴展,包括包括依法勘查,強調勘查過程號中勘查技術、勘查手段、方法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定的法定義務和技術準則或相關標準;還包括綜合勘查,對共伴生礦種及賦存的其他有益元素等進行勘查研究,進行經濟技術評價;還包括鼓勵勘查裝備制造業的發展、選冶技術創新和推廣。不管是國家出資勘查,還是社會資金勘查,客觀上都有助于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人對自身家底的充分了解;不管是否發現預期勘查成果,所匯集的地質資料對于國家都是寶貴財富,必要時可立即投入開發,至少可減少后人對于不必要區域的勘查投入。同時,鼓勵勘查既不損害所有權人的利益,對地質環境擾動有限,又是大部分礦產開發的必經階段,因此,確立鼓勵勘查制度對國家和社會很有必要。
保障資源安全原則,不僅要求國內鼓勵勘查,而且鼓勵中國企業走出去,積極在全球合法合理的控制境外優質資源,形成雙市場、雙循環的良好互動。
節約資源不僅是《民法典》第九條、《循環經濟促進法》第十條[13]規定的民事主體的重要義務之一,也是國家應履行的義務之一[14],更是我國需要長期堅持的基本國策[15],因此,明確規定節約資源和綜合利用制度對于我國保障初級礦產品供應安全,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合理開采是建立在探礦權轉采為原則,國家不批準轉采為例外,且對探礦權人進行合理補償的制度基礎上,國家通過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規對特定情形下不批準轉采的情形予以明確。最新的《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六條對此有所體現[16]。
1.具體內容
保障國家生態安全,貫徹綠色發展理念,國家推進綠色勘查、綠色礦山建設及綠色生產制度,完善礦區生態及時、系統修復制度。
2.主要理由
《環境保護法》第四條規定:“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采取有利于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國家安全法》第三十條規定:“國家完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體系,加大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力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強化生態風險的預警和防控,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賴以生存發展的大氣、水、土壤等自然環境和條件不受威脅和破壞,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
《綱要》要求:“堅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著力提高生態系統自我修復能力和穩定性,守住自然生態安全邊界,促進自然生態系統質量整體改善。”
因此,將保障國家生態安全確立為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礦區生態修復和保護的基本原則,是落實《綱要》的需要,也與我國現行法律體系相契合,符合生態文明建設要求。
系統修復的政策依據主要是《意見》“編制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建立健全山水林田湖草系統修復和綜合治理機制”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之規定。
不管是生產礦山邊開采、邊修復,還是歷史遺留礦山的片區整體修復,都應因地制宜貫徹山水林田湖草系統修復。當然,礦區生態修復應體現及時性原則,防治修復不及時而造成的安全隱患,或造成財產損失,對此,有部門規章也有所體現[17]。
[1] 葉海洋:《礦產資源基本問題與法律制度研究》載《中國國土資源經濟》2019年第3期第16頁。
[2] 《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6號)規定“(二)礦區范圍的確定應當依據經評審備案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資源儲量規模為大型的非煤礦山、大中型煤礦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勘查程度應當達到勘探程度,其他礦山應當達到詳查及以上程度,砂石土等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直接出讓采礦權的(以下簡稱“第三類礦產”)勘查程度的具體要求按照各。▍^、市)有關規定執行。”
[3] 王家樞曹新元對礦產勘查工作規律的初步分析和歸納,國土資源情報,2009年第7期6-12頁。
[4] 葉海洋:《礦產資源基本問題與法律制度研究》載《中國國土資源經濟》2019年第3期第14-15頁
[5] 《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礦山企業應當加強生產勘探,提高礦床勘探程度,為開采設計提供可靠依據;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應當系統查定和評價。
[6] 宋瑞祥:《周恩來與地質礦產事業》,詳見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http://cpc.people.com.cn/GB/69112/75843/75873/5168311.html
[7] 宋瑞祥:《周恩來與地質礦產事業》,詳見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http://cpc.people.com.cn/GB/69112/75843/75873/5168311.html
[8] 同上
[9] 葉海洋:《礦產資源基本問題與法律制度研究》載《中國國土資源經濟》2019年第3期第15頁。
[10] 同上
[11] 同上
[12] 王家樞曹新元對礦產勘查工作規律的初步分析和歸納,國土資源情報,2009年第7期6-12頁。
[13]《循環經濟促進法》第十條第一款 公民應當增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意識,合理消費,節約資源。
[14] 《循環經濟促進法》第四條第一款 發展循環經濟應當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和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前提下,按照減量化優先的原則實施。
[15] 《節約能源法》第四條 節約資源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國家實施節約與開發并舉、把節約放在首位的能源發展戰略。
[16] 《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2022年1月)第二十六條 探礦權人申請將探礦權轉為采礦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準許,并與其重新簽訂出讓合同。
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申請續期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準許,并與其變更出讓合同。
探礦權、采礦權有效期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決定收回探礦權、采礦權,并依法給予補償。
[17]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礦產資源,探礦權人在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結束后未申請采礦權的,應當采取相應的治理恢復措施,對其勘查礦產資源遺留的鉆孔、探井、探槽、巷道進行回填、封閉,對形成的危巖、危坡等進行治理恢復,消除安全隱患。
范小強律師
北京市雨仁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