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月3日起,礦山企業不再需要單獨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土地復墾方案,礦山企業需將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進行合并編報。那么不禁疑問,已經編制的“土地復墾方案”應如何處置呢?對此,待樹人
礦業律師為你娓娓道來。
一、關于土地復墾方案轉變的起因
2017年1月3日,國土資源部(現已撤銷)發布《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報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21號),要求自本通知下發之日,施行礦山企業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合并編報制度。礦山企業不再單獨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土地復墾方案。
自此,我國僅要求礦山企業編制“二合一”方案,即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不再要求礦山企業分別單獨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
二、關于土地復墾方案向“二合一”方案過渡使用的說明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報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21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礦山企業原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其中一個超過適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務期少于采礦權延續時間的,應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
據此可知,雖自2017年1月3日起,國家施行礦山企業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合并編報制度。但礦山企業原編制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仍然有效,除根據規定應重編、修編的情況外,不需要重新編制“二合一”方案。
三、關于“二合一”方案的編制要求
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報有關工作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21號)相關規定,“二合一”方案的編制需滿足如下要求:
1、以采礦權為單位進行編制,即一個采礦權編制一個方案。方案名稱為:
礦業權人名稱+礦山名稱+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
2、采
礦權申請人在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前,應當自行編制或委托有關機構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
3、在辦理采
礦權變更時,涉及擴大開采規模、擴大礦區范圍、變更開采方式的,應當重新編制或修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
土地復墾方案。
4、在辦理采礦權延續時,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
土地復墾方案超過適用期或方案剩余服務期少于采礦權延續時間的,應當重新編制或修訂。
5、礦山企業原礦山
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其中一個超過適用期的或方案剩余服務期少于采礦權延續時間的,應重新編制礦山
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
6、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的編制應按照《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制指南》執行。礦山企業在編制礦山
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相關權利人意見。
上述即為關于“土地復墾方案”轉變的相關內容,供廣大讀者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