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 · 導語
單方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作出的《礦業權評估報告》,如果鑒定所依據的材料未經質證,且存在瑕疵,不具備客觀真實性,不會被采信。
關鍵詞:壓覆礦產資源 礦業權延續 礦業權評估
案情概述
2008年3月,A公司取得一金礦探礦權,探礦面積為66.9平方公里。2010年9月,某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同意建設B高速公路。2011年3月,B高速公路項目建設業主確定為C公司。因高速公路壓覆多個礦業權,故對被壓覆的礦產資源進行評估。2011年5月,經評估,A公司金礦壓覆范圍內金礦礦石資源量(333+334?)58816噸,金屬量66.4KG。2011年12月,省國土廳批準了對金礦的壓覆,明確有關事宜由施工單位與A公司協商解決。
因高速公路施工,金礦探礦區被一分為二,A公司自2013年起未能繼續開展探礦工作。2013年10月,省國土廳復函明確A公司,考慮到探礦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均出具意見同意延期申請,建議給予該探礦權詳查階段延續24個月時間,用以完成實際重新編制詳查實施方案及地質工作實施、報告編寫及評審備案等工作,勘查面積按照規定縮減不低于首次勘查許可證載明面積的25%。后經過專家論證,壓覆后A公司金礦基本沒有找礦前景,已無延續勘查的必要。A公金礦探礦權自2015年12月2日后未再獲得延續。
2015年7月,A公司自行與具有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質的評估公司簽訂了《探礦權階段性價值評估合同書》,約定對金礦詳查探礦權項目進行階段性價值評估,評估費用為150,000元。2015年7月,該公司作出《金礦詳查探礦權評估報告》,評定“貴金礦詳查探礦權”評估價值為18,796,300元。
再查明,高速公路已建成通車,C公司至今未與A公司簽訂補償協議,也未向A公司支付壓覆補償款。
裁判摘要
1、被告C公司是否應對金礦探礦權未獲得延續承擔責任?
一審、二審法院認定,原告A公司根據專家建議單方放棄延續申請,系其綜合考量商業風險作出的經營判斷,其以被告C公司的壓覆行為導致金礦探礦權不能延續,其請求判決其全部投資損失由C公司承擔的訴訟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2、原告A公司自行委托評估公司作出的《探礦權評估報告》是否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對于原告A公司自行委托評估機構對金礦探礦權價值進行評估,并形成了《探礦權評估報告》,一審法院認定,原告提交用于評估的資料、選定的評估機構未經被告確認或同意,并且,其評估結果與原告在訴訟期間提交的票據金額總和不一致,不具備證據的客觀性、真實性;不能客觀反映者沖金礦探礦權的價值,不應采信。二審法院認定,該評估報告的公正性、客觀性、真實性存疑,且法院通過審理已經查明了A公司對金礦探礦權的投資損失,無需另行評估鑒定。
法律分析
1、“亂作為”或“不作為”將會導致壓覆范圍縮小
筆者有一篇案例分析是“什么情況下壓覆范圍應擴大至整個礦區”,曾經解讀過,如果壓覆行為導致整個礦權無法開采,應當將壓覆范圍擴大至整個礦業權區域。本次解析案例,其實與這一案例壓覆情況本質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求礦業權人自己證明“礦業權能夠獲得延續”,礦業權人同意了,等同于自己將本不屬于自身的義務攬了過來,且沒有依法申請延續,“亂作為”、“不作為”最終導致,壓覆范圍縮小。
2、自行委托對礦業權進行評估,需要特別注重證據真實性、客觀性
本次解析案例,壓覆賠償并未按照礦業權市場價值進行賠償是錯誤的,是法院沒有采納原告自行委托形成的《礦業權評估報告》的原因之一,另外一個最重要原因是該報告所依據的材料與訴訟中其他材料相矛盾,導致真實性存疑,這是《礦業權評估報告》沒有被采納的硬傷。筆者在此前做過的案例中,自行委托形成評估鑒定結論因為符合證據的基本要件,而被作為定案的裁判依據。
律師 · 提示
本次解析案例中礦業權人沒有獲得應有的賠償,是由于兩個關鍵節點沒有把握好,究其根源是缺乏礦業專業知識和實務中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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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于公眾號:自然之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