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自然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二條 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具體負責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三條 根據《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設《礦業權評估地質與礦業工程專業能力》《礦業權評估經濟與法律專業能力》《礦業權評估實務與案例》3個科目。其中《礦業權評估地質與礦業工程專業能力》《礦業權評估經濟與法律專業能力》為公共科目,《礦業權評估實務與案例》為專業科目。
《礦業權評估實務與案例》分為:固體礦產資源勘查與實物量估算、油氣礦產資源勘查與實物量估算、水氣礦產資源勘查與實物量估算、礦業權價值評估,考生在報名時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其一。
考試分3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
第四條 考試成績實行3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在1個考試周期內通過全部3個應試科目,可取得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1個考試周期內通過全部公共科目考試的,可取得助理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五條 符合《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規定的報名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考試。
第六條 符合《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第十一條報名條件的,并具備下列一項條件的人員,可以免試相應科目。
(一)取得地質類、礦業工程類、礦產勘探開發類等專業高級職稱的,可免試《礦業權評估地質與礦業工程專業能力》科目,只參加《礦業權評估經濟與法律專業能力》《礦業權評估實務與案例》2個科目考試。
(二)取得經濟類專業高級職稱的,可免試《礦業權評估經濟與法律專業能力》科目,只參加《礦業權評估地質與礦業工程專業能力》《礦業權評估實務與案例》2個科目考試。
(三)取得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礦產儲量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的,申請增加專業的,可免試《礦業權評估地質與礦業工程專業能力》《礦業權評估經濟與法律專業能力》2個科目,按申請專業,只參加《礦業權評估實務與案例》1個專業科目考試。
(四)取得助理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的,可免試《礦業權評估地質與礦業工程專業能力》《礦業權評估經濟與法律專業能力》2個科目,按申請專業,只參加《礦業權評估實務與案例》1個科目考試。
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在報名時,應提供相應證明。
第七條 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報名手續。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第八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蛘吒呖级c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須經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批準。
第九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原則。
第十條 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 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