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及地質災害避險搬遷計劃用5年的時間,對地質災害危險區、地震影響、河道(湖泊)防洪管控區、生態敏感區、自然保護地核心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內的群眾實施搬遷工作。實施周期為2022年—2026年,搬遷成本主要包括住房建設和配套基礎設施建設等。要求各地在充分調查研究、摸清安置資源狀況的基礎上,本著積極穩妥、注重實效的原則,合理確定目標任務,編制五年總體避險搬遷方案和2022年度實施方案。
一、政策依據
甘肅省人民政府印發的《甘肅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指出:要“爭取國家支持生態移民和地質災害避險搬遷”;“加大地質避險人口安置力度,開展重點地區及重點江河流域地質災害綜合防治,加強監測預警體系和應急避難場所建設”。
1.地質災害避險搬遷的相關政策依據
國務院2003年頒布《地質災害防治條例》中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遷避讓措施,保證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國務院2011年出臺《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決定》中指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地質災害防治與扶貧開發、生態移民、新農村建設、小城鎮建設、土地整治等有機結合起來,統籌安排資金,有計劃、有步驟地加快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群眾搬遷避讓,優先搬遷危害程度高、治理難度大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周邊群眾。要加強對搬遷安置點的選址評估,確保新址不受地質災害威脅,并為搬遷群眾提供長遠生產、生活條件。”《甘肅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地質災害治理與扶貧開發、生態移民、新農村建設、小城鎮 建設、土地整治等相結合,統籌安排資金,有計劃、有步驟地開展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群眾搬遷避讓或者工程治理。”《甘肅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決定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1〕116 號)中指出:“統籌實施搬遷避讓。地質災害險情嚴重、一時難以治理的,由縣市區政府及時采取搬遷避讓措施。要把地質災害防治與扶貧開發、易地扶貧搬遷、新農村建設、城市危舊房(棚戶區)改造、小城鎮建設、土地整治等有機結合起來,統籌安排資金,有序實施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群眾搬遷避讓。合理確定搬遷安置點選址,確保 新址不受地質災害威脅。”
《甘肅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決定的補充實施意見》中指出:“在加強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監測預警、綜合治理和應急體系建設的同時,要按照預防為主、避讓與治理相結合的原則,將地質災害防治與實施扶貧開發、異地扶貧搬遷、新農村建設等項目有機結合起來,加快實施地質災害隱患危險區內受威脅人員的搬遷避讓工程。省發展改革委每年安排扶貧搬遷項目指標的30%,用于解決受地質災害威脅嚴重的分散農戶搬遷問題。”
2.生態敏感區搬遷的相關政策依據
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 見》中明確:“有條件的地區,可逐步推進生態移民,有序推動人口適度集中安置,降低人類活動強度,減小生態壓力。”《關于深化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要求“研究通過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獎勵資金對吸納生態移民較多地區給予補償,引導資源環境承載壓力較大的生態功能重要地區人口逐步有序向外轉移”。
3.河道(湖泊)管理范圍搬遷的相關政策依據
《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規定:“城鄉建設不得占用河道灘 地,不得將河道灘地作為基本農田或者占補平衡用地。對長期占用河道的農田及居住在河道灘地的群眾,有計劃地組織退出或外遷”。根據 2018 年水利部和省委省政府組織開展的河湖“清四亂”專項行動,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基本農田,將按照《自然資源 部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1號)要求,組織有序調整退出。
4.自然保護地搬遷的相關政策依據
《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中指出:“結合精準扶貧、生態扶貧,核心保護區內原住居民應實施有序搬遷,對暫時不能搬遷的,可以設立過渡期,允許開展必要的、基本的生產生活活動,但不能再擴大發展。”
5.鄉村振興工作支持搬遷的相關政策依據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中指出:“強化鄉村振興規劃引領”中明確“根據發展現狀和需要分類有序推進鄉村振興,對具備條件的村莊,要加快推進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向農村延伸;對自然歷史文化資源豐富的村莊,要統籌兼顧保護與發展;對生存條件惡劣、生態環境脆弱的村莊,要加大力度實施生態移民搬遷”。
二、相關具體政策
一是搬遷對象。地質災害危險區、地震影響、河道(湖泊)防洪管控區、生態敏感區、自然保護地核心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這六大類影響區域內的群眾。按照劃定區域、確定村,最后確認搬遷戶的程序,嚴格個人申請、村里公示、鄉鎮審核、縣級審定等環節,做到戶有明白卡、村有花名冊、鄉鎮有檔案、縣級有臺帳。對避險搬遷群眾要精準到戶到人,全面摸排并登記造冊,摸清家庭成員、安置方式、住宅戶型選擇和就業、就學需求等信息,與農戶簽訂搬遷安置協議。。
二是搬遷資金。中央專項補助資金每戶7萬元,省級財政負責補助每戶3萬元,另外,財政貼息貸款5萬元/戶,貸款利率不高于貸款基準利率 ,貸款期限5年。與今年為民辦實事的4000戶以上地質災害避險搬遷15萬元的補助資金基本一致。
三是安置方式。按照群眾自愿、應搬盡搬的原則,安置方式選擇要堅持因地制宜,以就業和增收為核心,以城鎮化安置為主,采取依托縣城、工業園區、行政村內就近安置,建設移民新村集中安置、分散安置等多種方式,滿足搬遷對象多元化需求。重點應采用縣域內就近依托鄉鎮和縣城進行安置,適當實施省域統籌。
四是選址規劃。按照地質災害易發區、洪澇災害威脅區、生態保護區和永久基本農田“四避開”原則,城鎮、中心村、園區和景區“四靠近”,將搬遷安置點與新型工業化、新型城鎮化、新農村建設、鄉村旅游和生態保護相結合,將安置點規劃建設與縣域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建設、土地利用、產業發展、環境保護等規劃相銜接,同步建設教育、文化、醫療、商業、養老、村級組織活動場所等公共服務設施。鼓勵進城入鎮,引導群眾逐步向城鎮有序搬遷,實現梯次轉移。
五是產業幫扶。結合項目建設同步謀劃后續幫扶措施,通過特色種養、扶貧車間、鄉村旅游、公益崗位、技能培訓、資產收益分紅等多種措施,引導搬遷群眾在安置點就地就近就業,確保每戶至少參與一項幫扶產業、有一人穩定就業、有一人掌握一至兩項職業技能,從而實現搬遷群眾持續增收、安居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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