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7日 國土資源部令第75號)
一、為了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 方案〉的通知》,全面推進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 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 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決定委托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貴州、新疆6 個省、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以下簡稱6省(區)國土資源廳),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原 由國土資源部實施的部分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審批登記。
二、除石油、炷類天然氣、頁巖氣、放射性礦產、鎢、稀土 6種礦產資源外,其他 原由國土資源部實施的礦產資源勘查審批登記委托6。▍^)國土資源廳在本行政區 域內實施。
三、除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巖氣、放射性礦產、鎢、稀土、資源儲量規模10億 噸以上的煤、資源儲量規模大型以上的煤層氣、金、鐵、銅、鋁、錫、銻、鉬、磷、鉀 17種礦產資源外,其他原由國土資源部實施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委托6。▍^) 國土資源廳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審批登記繼續由國土資源部 實施。
五、國土資源部對6省(區)國土資源廳實施本決定規定的行政許可行為負責監 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6。▍^)國土資源廳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 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審批登記內部審查制度,在 委托事項范圍內,以國土資源部的名義實施本決定規定的行政許可,加蓋國土資源 部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專用章,不得再委托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其他組織 或者個人實施,于每年12月底前向國土資源部報送實施本決定規定的行政許可的本 年度工作報告。
六、國土資源部通過全國礦業權統一配號系統在線監管、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等方 式,對6省(區)國土資源廳實施本決定規定的行政許可進行監督管理。
七、6。▍^)國土資源廳應當建立健全信用體系,通過信息公開、社會監督、 隨機抽查、重點檢查以及建立異常名錄和違法違規名單等措施,加強對本行政區域 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行為的監督管理,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促進礦產資源 合理開發利用,保護礦山地質環境,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和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 合法權益。
八、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決定公布前國土資源部有關礦產資 源勘查、開采審批登記權限調整的規定繼續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