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管理辦法
國土資源部令第13號
第一條 為保護古生物化石,加強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質時期形成并賦存于地層中的動物、植物等遺體化石或者遺跡化石。
第三條 國土資源部主管全國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在保護古生物化石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五條 國家對下列古生物化石和古生物化石產地實行重點保護:
(一)已經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種屬的模式標本;
(二)保存完整或者較完整的稀有的古脊椎動物化石;
(三)國內稀有或者在生物進化及分類中具有特殊意義的化石;
(四)大型的或者集中賦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產地。
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重點保護的古生物化石名錄,由國土資源部制定并公布。
第六條 單位和個人在生產建設等活動中發現古生物化石的,應當保護現場,并及時告知發現地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遇有重要發現,發現地縣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
第七條 國土資源部組織編制全國古生物化石保護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全國古生物化石保護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古生物化石保護規劃。
第八條 對大型的或者集中賦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產地,應當依據古生物化石保護規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有關規定,設立古生物化石保護區。古生物化石保護區分為國家級古生物化石保護區和省級古生物化石保護區。古生物化石保護區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自然保護區的規定進行。
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為了科學研究、教學和科學普及的需要,在國家級古生物化石保護區內采掘古生物化石的,由國土資源部組織古生物化石專家評審;在省級古生物化石保護區采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省級古生物化石保護區外采掘重點保護的古生物化石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組織古生物化石專家評審。古生物化石采掘評審辦法由國土資源部制定。
第十條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采掘古生物化石的,應當擬訂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并將方案提交古生物化石專家進行評審。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應當包括采掘單位的基本情況、采掘目的、時間、地點、范圍、數量和方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