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地質鉆(坑)探資質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土資廳函〔2010〕398號
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你廳《關于內蒙古自治區煤田地質局所屬企業申請解決油氣勘查施工資質的請示》(內國土資發〔2010〕70號)收悉。根據《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0號)和《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地質勘查資質分類分級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37號),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國土資發〔2OO8〕137號文件規定的各類各級地質勘查資質人員、設備等標準要求,是地勘單位取得相應資質、從事相應地質勘查工作的最低準入條件。取得地質鉆(坑)探資質的地勘單位,可以為包括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在內的各類地質勘查活動提供地質鉆(坑)探專業技術服務。
二、具有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資質的勘查單位開展石油天然氣礦產勘查工作,需要本單位以外的施工單位提供鉆探作業服務時,該施工單位必須具有地質鉆(坑)探勘查資質,同時還應滿足勘查單位其它相關技術經濟指標條件。
三、具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應當在礦業權人合法持證的勘查、開采區塊內,從事規定的勘查工作,不得參與無證勘查、侵權勘查等活動。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