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簡介:
曹旭升律師,內蒙古通遼人,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礦產資源法律事務部主任、北京市律師協會環境與資源專業法律委員會副秘書長、中國法學會會員、中國地質礦產經濟學會礦產資源法學分會常務理事、北海國際仲裁院仲裁員、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員。
2019年3月召開的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西部礦業集團董事長張永利建議《礦產資源權益金政策需完善》,全國政協委員、中國黃金集團董事長宋鑫遞交《關于完善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及相關配套細則的提案》,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五礦原董事長何文波建議《調整修訂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這些提案和建議均涉及“礦業權出讓收益”。那么,“礦業權出讓收益”到底是什么東東呢?且等筆者娓娓道來:
一、礦業權出讓收益的誕生。
(一)礦業權出讓收益的誕生背景和時間。
2016年12月30日下午,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組長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十一次會議并審議通過了《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在當天的新聞中,首次提到“礦業權出讓收益”這一全新的法律術語,標志著“礦業權出讓收益”于2016年12月30日正式誕生。
(二)礦業權出讓收益公開露面的時間和全家福。
2017年4月13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下稱29號文),規定在礦業權出讓環節,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調整為“礦業權出讓收益”,這就是“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由來。
29號文認為完善礦業權出讓制度是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的重要保障,要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限制礦業權協議出讓,調整礦業權審批權限,強化出讓監管服務。要以維護實現國家礦產資源基本權益為核心,理順礦產資源稅費體系,合理調節礦產資源收入,建立符合我國特點的新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這一制度的產生,是借鑒成熟礦業國家的先進經驗,防止“跑馬圈地”和“圈而不探”,有效調節國家、地方與礦企之間利益分配關系的一種新制度。這一改革方案給尚未走出礦業寒冬的礦業行業帶來了春風,值得點贊。
29號文規定:在礦業權出讓環節,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調整為礦業權出讓收益;在礦業權占有環節,將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整合為礦業權占用費;在礦產開采環節,組織實施資源稅改革,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取締違規設立的各項收費基金;在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環節,將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調整為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這一通知讓礦業行業看到了國家給礦企減負的良好用心。原文如下:
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7〕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17年4月13日
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更好地發揮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對維護國家權益、調節資源收益、籌集財政收入的重要作用,推進生態文明領域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現就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制定以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適應把握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按照《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要求,堅持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維護和實現國家礦產資源權益為重點,以營造公平的礦業市場競爭環境為目的,建立符合我國特點的新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權益,完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合理調節礦產資源收入,有效遏制私挖亂采、賤賣資源行為。二是堅持落實礦業企業責任,督促企業高效利用資源、治理恢復環境,促進資源集約節約利用,同時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三是堅持穩定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兼顧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與礦產地利益,合理確定中央與地方礦產資源收入分配比例。
二、主要措施
(一)在礦業權出讓環節,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調整為礦業權出讓收益。將現行只對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收取、反映國家投資收益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調整為適用于所有國家出讓礦業權、體現國家所有者權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以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競得人報價金額為礦業權出讓收益;以招標方式出讓的,依據招標條件,綜合擇優確定競得人,并將其報價金額確定為礦業權出讓收益。以協議方式出讓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照評估價值、類似條件的市場基準價就高確定。礦業權出讓收益在出讓時一次性確定,以貨幣資金方式支付,可以分期繳納。具體征收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另行制定。同時,加快推進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實現與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有機銜接。全面實現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限制協議出讓行為,合理調整礦業權審批權限。
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確定為4∶6,兼顧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與礦產地利益,保持現有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與我國礦產資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情相適應,同時有效抑制私挖亂采、賤賣資源行為。
(二)在礦業權占有環節,將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整合為礦業權占用費。將現行主要依據占地面積、單位面積按年定額征收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整合為根據礦產品價格變動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實行動態調整的礦業權占用費,有效防范礦業權市場中的“跑馬圈地”、“圈而不探”行為,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效率。
礦業權占用費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確定為2∶8,不再實行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登記機關分級征收的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制定。
(三)在礦產開采環節,組織實施資源稅改革。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做好資源稅改革組織實施工作,對絕大部分礦產資源品目實行從價計征,使資源稅與反映市場供求關系的資源價格掛鉤,建立稅收自動調節機制,增強稅收彈性。同時,按照清費立稅原則,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取締違規設立的各項收費基金,改變稅費重復、功能交叉狀況,規范稅費關系。
(四)在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環節,將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調整為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將現行管理方式不一、審批動用程序復雜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調整為管理規范、責權統一、使用便利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由礦山企業單設會計科目,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提,計入企業成本,由企業統籌用于開展礦山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動態監管機制,督促企業落實礦山環境治理恢復責任。
三、配套政策
(一)將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占用費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并按照礦產資源法、物權法、預算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等有關規定精神,由各級財政統籌用于地質調查和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等方面支出。
(二)取消國有地勘單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政策,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權益,推動國有地勘單位加快轉型,促進實現市場化運作。已轉增國家資本金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可不再補繳,由國家出資的企業履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并接受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監管。
(三)建立健全礦業權人信用約束機制。建立以企業公示、社會監督、政府抽查、行業自律為主要特點的礦業權人信息公示制度,將礦山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方案、礦產資源稅費繳納情況納入公示內容,設置違法“黑名單”,形成政府部門協同聯動、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治理格局。
四、組織實施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對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要牽頭建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部際協調機制,強化統籌協調,明確職責分工,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礦產資源權益金征收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妥善做好新舊政策的過渡銜接。各省級政府要切實承擔起組織推進本地區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的主體責任,扎實穩妥推進各項改革。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強化對改革工作的檢查指導,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確保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順利實施,重大情況及時報告黨中央、國務院。
也就是說:礦業權出讓收益的親生父母是《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礦業權出讓收益有兩個孿生兄弟,即探礦權出讓收益和采礦權出讓收益。探礦權出讓收益的前世為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出讓收益的前世為采礦權價款。
(三)對礦業權出讓收益一家的官方采訪。
2017年4月20日,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接受了《新華社》的采訪,明確指出:“原則上不增加企業負擔”。全文如下:
解讀《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 題:防“跑馬圈地” 促生態文明——解讀《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新華社記者劉紅霞、王立彬
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近日,國務院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決定建立符合我國特點的新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為何改革?如何改革?改革將帶來哪些影響?財政部有關負責人20日接受記者采訪,予以解答。
促進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
當前,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單位,除一般性稅費外,需繳納礦業權價款、礦業權使用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和資源稅,還需繳存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說,現行礦產資源稅費政策對維護國家權益、促進資源節約利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
比如,礦業權價款只涵蓋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不利于充分實現和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權益;礦產資源開發收益分配缺乏有效調節,地方對礦產資源開采依賴較重;各項稅費定位不清晰;礦山企業生態環境治理恢復責任落實不到位等。
“建立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是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權益的必然要求,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推進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該負責人說。
防范遏制企業“跑馬圈地”
改革方案明確提出四項改革措施:在礦業權出讓環節建立礦業權出讓收益制度;在礦業權占有環節建立礦業權占用費制度;在礦產開采環節,繼續征收資源稅;在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環節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改革將現行主要依據單位面積按年定額征收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整合為根據礦產品價格變動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實行動態調整的礦業權占用費,并將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確定為2:8。
“這有利于防范礦業權市場中的‘跑馬圈地’、‘圈而不探’行為,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效率。”該負責人說。
突出環境治理責任制
針對環境治理恢復責任落實不到位問題,改革方案明確,將現行各地管理方式不一、審批動用程序較復雜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調整為管理規范、責權統一、使用便利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
財政部介紹,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是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而設立。
“改革后,將提高企業利用資金的便捷性,進一步降低企業財務成本。”該負責人說,“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督促企業落實礦山環境治理恢復責任,將環境治理成本內部化,加強生態文明建設。”
確保企業負擔不增
對于企業普遍關心的成本話題,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原則上不增加企業負擔”。
比如,礦業權出讓收益對實行招拍掛方式出讓礦業權的,企業負擔機制不變;對以其他方式出讓的,企業負擔可能有所增加,但這有利于公平競爭,減少市場尋租空間,保護和節約資源。
據了解,為了減輕企業尤其是勘查企業的負擔,礦業權出讓收益還可以分期繳納。
另外,在資源稅方面,改革方案提出要做好資源稅改革組織實施工作。該負責人表示,這將有利于改變稅費重復、功能交叉狀況,降低企業成本。
保持央地財力格局穩定
改革方案多處涉及中央與地方收益分享比例調整。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改革保持了中央與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
具體而言,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由2:8調整為4:6,地方財政由此每年減收約20.4億元,中央財政相應增收。而礦業權占用費由按礦業權登記機關分級收取,調整為中央與地方按2:8分享,地方財政每年增收約9億元,中央財政相應減收。
此外,我國2015年以來推行資源稅改革,將礦產資源補償費適當并入資源稅,并由中央與地方按5:5分享,改革后調整為由地方獨享。按2015年測算,地方財政增收約45.1億元,中央財政相應減收。以上統籌考慮,地方財政每年可增收33.7億元。
該負責人說,調整中央與地方收益比例,可以適當減少地方政府與資源開發的直接利益關系,一定程度上減輕地方政府對礦產資源開發的依賴,減少私挖亂采、賤賣資源行為,遏制地方政府的短期逐利沖動,把保護國家資源的籠子扎得更牢。
二、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前世直系血親。
(一)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祖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二)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太祖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條:“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第五條:“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但是,國家對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予以減繳、免繳。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三)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祖父。
1、探礦權出讓收益的祖父。
第2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的,探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探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
第十四條:“探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收取,全部納入國家預算管理。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計劃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礦權人提出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的減免辦法審查批準,可以減繳、免繳探礦權使用費和探礦權價款:(一) 國家鼓勵勘查的礦種;(二) 國家鼓勵勘查的區域;(三)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繳納本辦法規定應當繳納的費用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
2、采礦權出讓收益的祖父。
24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采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由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采礦權使用費和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由登記管理機關收取,全部納入國家預算管理;具體管理、使用辦法,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計劃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礦權人提出申請,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管理機關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的減免辦法審查批準,可以減繳、免繳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一)開采邊遠貧困地區的礦產資源的;(二)開采國家緊缺的礦種的;(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礦山企業嚴重虧損或者停產的;(四)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繳納本辦法規定應當繳納的費用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三、礦業權出讓收益的今生。
在2017年4月13日國務院發布29號文之后的第76天,針對“礦業權出讓收益”如何征收。財政部和原國土資源部于2017年6月29日出臺了《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7〕35號)(下稱35號文),要求在2017年7月1日開始執行。全文如下: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17年6月29日 財綜〔2017〕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制定了《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見附件),請遵照執行。如有問題,請及時告知,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執行之日起,出讓新設礦業權的,礦業權人應按《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之前形成尚未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繳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科目并統一按規定比例分成。
二、申請在先方式取得探礦權后已轉為采礦權的,如完成有償處置的,不再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如未完成有償處置的,應按剩余資源儲量以協議出讓方式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尚未轉為采礦權的,應在采礦權新立時以協議出讓方式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三、對于無償占有屬于囯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采礦權,應繳納價款但尚未繳納的,按協議出讓方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其中,探礦權出讓收益在采礦權新立時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為剩余資源儲量估算基準日征收(剩余資源儲量估算的基準日,地方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經囯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按規定分期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的礦業權人,在批準的分期繳款時間內,按礦業權出讓合同或分期繳款批復繳納剩余部分。
五、已繳清價款的探礦權,如勘查區范圍內增列礦種,應在采礦權新立時,比照協議出讓方式,在采礦權階段征收新增礦種采礦權出讓收益。
六、已繳清價款的采礦權,如礦區范圍內新增資源儲量和新增開采礦種,應比照協議出讓方式征收新增資源儲量、新增開采礦種的采礦權出讓收益。其中,僅涉及新增資源儲量的,可在已繳納價款對應的資源儲量耗竭后征收。
七、經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已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部分或全部轉增國家資本金(國家基金),或以折股形式繳納的,不再補繳探礦權、采礦權價款。
八、欠繳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的,依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和《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繳納滯納金,最高不超過欠繳金額本金。
附件: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1]
附件:
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健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所有者權益,促進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是國家基于自然資源所有權,將探礦權、采礦權(以下簡稱礦業權)出讓給探礦權人、采礦權人(以下簡稱礦業權人)而依法收取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礦業權出讓收益包括探礦權出讓收益和采礦權出讓收益。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礦業權人,應依照本辦法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
第四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照4∶6的比例分成,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地質調查及礦山生態環境修復等相關支出,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地方分成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在。ㄗ灾螀^、直轄市)、市、縣級之間的分配比例,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第五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征收管理由財政部門負責,具體征收由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監繳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
第二章 征收
第六條 國務院和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登記的礦業權,其出讓收益由礦業權所在地的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市、縣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其中,礦業權范圍跨省級行政區域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的,由國務院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的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市、縣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登記管理的礦業權,其出讓收益由市、縣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第七條 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競爭方式出讓礦業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招標、拍賣、掛牌的結果確定。
第八條 通過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照評估價值、市場基準價就高確定。
市場基準價由地方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參照類似市場條件定期制定,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
第九條 探礦權增列礦種以及采礦權增列礦種、增加資源儲量的,增列、增加的部分比照協議出讓方式,在采礦權階段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對國家鼓勵實行綜合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原則上通過出讓金額的形式征收。對屬于資源儲量較大、礦山服務年限較長、市場風險較高等情形的礦業權,可探索通過礦業權出讓收益率的形式征收。具體征收形式由礦業權出讓機關依據資源稟賦、勘查開發條件和宏觀調控要求等因素進行選擇。
前款所稱出讓收益率,是指礦業權出讓收益占礦產品銷售收入的比率。
第十一條 競爭出讓礦業權,以出讓金額為標的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底價不得低于礦業權市場基準價。以出讓收益率為標的的,出讓收益底價由礦業權出讓收益基準率確定。
第十二條 第十一條所稱礦業權出讓收益基準率,由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確定,并根據礦產品價格變化和經濟發展需要,進行適時調整,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
第十三條 以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低于規定額度的,可一次性征收;高于規定額度的,可按以下原則分期繳納:
1.探礦權人在取得勘查許可證前,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于探礦權出讓收益的20%;剩余部分在轉為采礦權后,在采礦權有效期內按年度繳納。
2.采礦權人在取得采礦許可證前,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于采礦權出讓收益的20%;剩余部分在采礦權有效期內分年度繳納。
一次性繳納標準、首次繳納比例和分期繳納年限,由省級財政部門、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以出讓收益率確定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在礦山開采時按年度征收,計算公式為:年度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出讓收益率×礦產品年度銷售收入。
第十五條 探礦權人轉讓探礦權,未繳納的探礦權出讓收益由受讓人承擔繳納義務。采礦權人轉讓采礦權并分期繳納出讓收益,采礦權人需繳清已到期的部分,剩余采礦權出讓收益由受讓人繼續繳納。
第十六條 探礦權轉為采礦權的,不再另行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探礦權未轉為采礦權的,剩余探礦權出讓收益不再繳納。
第十七條 對于國土資源部登記的油氣等重點礦種,國土資源部可對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出讓收益基準率、分期繳納等制定統一標準。
第十八條 采礦權人開采完畢注銷采礦許可證前,應當繳清采礦權出讓收益。因國家政策調整、重大自然災害和破產清算等原因注銷采礦許可證的,采礦權出讓收益按照采礦權實際動用的資源儲量進行核定,實行多退少補。
第三章 繳款
第十九條 征收機關依據出讓合同開具繳款通知書,通知礦業權人繳款。礦業權人在收到繳款通知書7個工作日內, 按繳款通知及時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分期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業權人,首期出讓收益按繳款通知書繳納,剩余部分按礦業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時間繳納。
第二十條 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收入分類103類“非稅收入”07款“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14項“礦產資源專項收入”(1030714項)科目下,增設“探礦權、采礦權出讓收益”(103071404目),中央與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
2017年6月30日前已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仍在“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入”(103071403目)科目反映。
第二十一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收繳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已上繳中央和地方財政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因多繳、政策性關閉等原因需要辦理退庫的,分別按照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管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切實加強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監督管理,按照職能分工,將相關信息納入勘查開采信息公示系統,適時檢查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情況。
第二十四條 礦業權人未按時足額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縣級以上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征收管理權限責令改正,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將相關信息納入企業誠信系統。加收的滯納金應當不超過欠繳金額本金。
礦業權人存在前款行為的,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當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處罰。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未按規定的預算級次和分成比例將礦業權出讓收益及時足額繳入國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和企業未如實提供相關信息,造成礦業權人少繳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由縣級以上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其行為記入企業不良信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四、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子女們。
2017年11月2日,陜西省財政廳 陜西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陜西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陜西省自然資源廳 http://gtzyt.shaanxi.gov.cn/info/1222/35989.htm
2018年11月22日,關于《陜西省首批(30個礦種及空白區)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及部分礦種基準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反饋及采納情況-陜西省自然資源廳 http://gtzyt.shaanxi.gov.cn/info/1123/40748.htm
2017年12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門戶網站 財政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http://www.nmg.gov.cn/art/2017/12/29/art_1566_173415.html
2018年8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政府門戶網站 其他 內蒙古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鉛、鋅、銀等20個礦種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的通知 http://www.nmg.gov.cn/art/2018/9/18/art_1571_229920.html
2018年5月2日,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山西省財政廳 http://www.sxscz.gov.cn/www/2018-05-07/20180507175246517.html
2018年5月28日,《山西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 - 中國砂石協會 http://www.zgss.org.cn/zhengcefagui/difang/5100.html
2018年3月22日河南出臺河南省財政廳 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河南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河南省財政廳 http://www.hncz.gov.cn/2018/0326/10741.html
2018年1月23日,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河南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的通知_河南省自然資源廳 http://www.hnblr.gov.cn/sitegroup/root/html/ff8080814d40886d014d42542579000c/18b41e593b5a43b79dab0eb7639f72d5.html
2018年7月18日,江西出臺關于轉發《江西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政策法規 - 江西省地質調查研究院 http://www.jxddy.com/fagui_show.aspx?id=16
2018年8月6日,江西省自然資源廳_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江西省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的通知 http://www.jxgtt.gov.cn/News.shtml?p5=91362957
現在,各省、市、自治區陸續誕生一雙子女,即《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實施辦法》和《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但這些子女們各有特點,長相不一,高低胖瘦有別。
五、礦業權出讓收益及其子女們的傳說。
(一)不接地氣說
礦業權出讓收益孕育期未采納礦業企業、行業協會的可行意見,導致政策不接地氣,無法執行。
(二)相互打架說
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征收與其他政策法規相互打架。
(三)坑爹害子說
可能讓國家受損,讓礦企難活。
(四)外行立法說
政策制定者可能缺乏礦業知識,不懂經濟規律。
(五)無奈觀望說
政策已出,不停不改,官民無奈,只能觀望。
(六)應當叫停說
禍國害企即惡法,政策應當叫停。
(七)代表委員這樣說:
【委員提案】宋鑫:完善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及相關配套細則 ..._兩會專題_企業觀察網 - http://www.cneo.com.cn/article-122640-1.html
全國人大代表張永利:建議完善礦產資源權益金政策|礦業權_新浪財經_新浪網 https://finance.sina.com.cn/roll/2019-03-09/doc-ihsxncvh1000737.shtml
全國政協委員何文波:調整修訂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中國煤炭(煤礦)新聞網 http://www.cwestc.com/newshtml/2019-3-11/551059.shtml
(八)礦業律師如是說:
曝光‖我國礦業投資下降的前因后果和建議caolaw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zNDIzNDM0MA==&mid=2701582902&idx=1&sn=9d3757e78011e84a62ca6d35a791cea7&chksm=cc0bcabdfb7c43abca3885e7124d0b6af506ff4a36acacf1920eb5d50f57a44407a49fcf5eea&mpshare=1&scene=1&srcid=&pass_ticket=xOU3l1iHyJyL%2BFsa4MCo08Ymu8X%2B45PV2jtkhuMLOc2%2F7xDQjMLjFiVVshGGMz%2F7#rd
六、礦業權出讓收益要面臨的各種可能。
(一)礦業資產大幅減值。
不能轉采,前期投入歸零,國企、上市公司、民營企業都面臨資產大敗減值風險。
(二)地勘停擺。
探礦積極性被扼制,地勘單位無活可干。
(三)轉采、增儲驟減。
轉采、增儲成本大幅增加,企業無利可賺,轉采增儲驟減。
(四)礦業產能下降。
退出產能增加,新增產能下降,總體產能下降。
(五)國際礦產品價格上升。
產能下降,需求增加,進口增多,拉動礦產品價格上漲。
(六)礦業投資乏力。
探礦采礦積極性下降,礦業資本逃逸,礦業投資后繼無力。
(七)礦權交易萎縮。
行業利潤空間變小,礦權交易隨之萎縮。
(八)礦業寒冬。
之前的礦業寒冬元氣大傷,尚未恢復又遇新政策打壓,必然引發新的礦業寒冬。
(九)國家經濟政治風險加大。
我國經濟下行趨勢壓力山大,再遭遇礦業行業困難,國家經濟政治風險必然加大。
結語:礦業權出讓收益生來無罪,制度設計導致先天缺陷,應當叫停政策,對35號文因病施治,讓礦業權出讓收益健康溫柔、專業得體、利國利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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