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規范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資規發〔2021〕8號
各管理單位,各市州、甘肅礦區、蘭州新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省內有關礦山企業:
為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完善礦產資源儲量動態更新機制,進一步加強礦山儲量管理,促進礦產資源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根據原國土資源部關于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有關要求及《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規范礦山儲量年度報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0〕54號)及《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礦產資源儲量統計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158號),現就進一步規范我省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動態更新基礎
礦山企業在礦山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應按照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開展生產勘探和各種工程地質調查,及時完成工程驗收、取樣及原始地質編錄,定期進行綜合地質編錄;及時更新查明資源儲量臺賬和資源儲量變動臺賬、繪制采掘(剝)平面圖、井下井上工程對照圖、資源儲量估算圖,全面準確反映礦山資源儲量情況。
礦山企業應根據生產過程及時升級資源儲量類型。應結合礦床地質條件、礦石質量、技術經濟條件等變化,按規定調整工業指標,修訂資源儲量估算參數,估算資源儲量的新增及動用情況,分析變動原因,落實具體變動地段和部位,編制年度礦山動用資源儲量估算表和資源儲量平衡表,確保動用的資源儲量均已估算了證實或可信儲量類型。
礦山企業要嚴格落實國家關于大、中型礦山必須建立礦山地質測量機構、小型礦山必須配備地質測量人員的有關要求。礦山測量工作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測量技術規范,由具備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承擔,鼓勵擁有測繪資質的礦山企業自行測量。礦山測量應隨礦山建設和生產過程同步開展。測量工作包括地上、地下工程施工測量,對采掘工程的數量和質量、采礦量和礦石損失貧化等進行統計和監督,相鄰兩個年度的測量數據應相互銜接。測量成果資料包括采掘(剝)工程圖、測量成果表等,須由測量人員或測量機構負責人簽字確認、測量單位蓋章負責。
鼓勵礦山企業采用測量新技術,通過三維礦山地質建模等方式,結合礦山日常生產管理,實現礦產資源儲量三維可視化、數字化和智能化管理,提高礦山測量及儲量管理水平。
二、明確年報編制情形
礦山企業要嚴格執行礦產資源儲量新分類標準,做好新老分類轉換工作,確保礦山生產勘探、采礦設計、生產運行、資源儲量管理等工作中使用新分類標準。
礦山企業應嚴格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及時編制完成《礦山儲量年度報告》(以下簡稱“年報”),報告中相關數據信息應與礦山資源儲量臺賬、地質測量及取樣化驗、生產設計圖件等邏輯自洽。年報反映當年采動部分涉及的生產勘探成果,其變化量計入勘查增減。井工煤礦、非煤礦山儲量年度報告分別按照附件1樣式編寫。
非金屬露天礦山和生產規模為小型及以下的礦山,不需編制礦山儲量年度報告,但應填寫《非金屬露天礦山和小型及以下的礦山資源儲量年度變化表》(見附件2),編制采掘(剝)平面圖、井下井上工程對照圖和資源儲量估算圖。(以下簡稱“一表三圖”)
礦山企業可自行或委托有關單位編制年報或“一表三圖”。年度未動用資源儲量的,礦山企業可向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承諾書,經主管部門派人實地查驗,出具查驗意見并加蓋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印章后,不需編制年報或“一表三圖”。
三、規范儲量報銷程序
(一)明確資源儲量損失類型
礦山資源儲量損失分為正常損失和非正常損失。
1.正常損失包括:①根據開采設計所確定的損失率指標,在其允許范圍內的資源儲量損失;②按設計不予采出的資源儲量損失。
2.非正常損失包括:①因地質、水文、工程地質條件、安全條件等不能開采的資源儲量損失;②礦井設計或生產設計不合理造成的資源儲量損失。
(二)簡化正常損失報銷
屬于正常損失報銷的,每年隨年報或“一表三圖”報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后予以核銷。
(三)嚴格限制非正常資源儲量報銷
1.非正常資源儲量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儲量動態監管權限統一審查、審批報銷。非金屬露天礦山和生產規模為小型及以下的礦山不予報銷非正常資源儲量。
2.屬非正常損失報銷的,礦山企業在中段(階段、采區)結束前6個月向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附資源儲量損失報銷材料。獲批準前,礦山不得廢除坑道及其他工程和設備。
3.礦山報銷非正常損失應提供以下資料:
(1)擬報銷資源儲量分布地段開采情況與地質勘查對比資料;
(2)擬報銷資源儲量的巷道或采場塌落、涌水或其他情況的說明;
(3)資源儲量損失的詳細原因說明;
(4)擬報銷資源儲量分布地段的平面、剖面地質圖、資源儲量估算圖及其他有關圖件;
(5)申請報銷資源儲量估算表。
4.非正常損失經審查準予損失的,計入當年年報“重算增減”,予以報銷;不予批準損失的,礦山企業必須按照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意見進行復采。
四、厘清各級監管職責
(一)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制定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相關政策和技術要求,指導各市州開展儲量動態監督工作,負責對各市州的開展情況進行檢查。負責對自然資源部(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和放射性礦產資源除外,下同)、省自然資源廳出讓登記礦種且生產規模為大、中型礦山的年報(或“一表三圖”)進行審查。
(二)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和檢查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儲量動態監管工作。負責對部省出讓登記礦種且生產規模為小型的礦山年報(或“一表三圖”)、本級出讓登記礦種的礦山年報(或“一表三圖”)進行審查。
(三)縣(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組織礦山企業開展礦山測量工作,定期開展礦山儲量動態巡查工作,并協調處理礦山儲量動態監管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負責對本級出讓登記礦種的礦山提交的“一表三圖”進行審查。
五、嚴格儲量年報審查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督管理職能,適時、準確掌握礦山資源儲量保有、變化情況及變化原因,促進礦山資源儲量的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
(一)認真組織年報編寫
1.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于每年10月底前部署轄區礦山企業開展本年度礦山儲量年報編寫工作。
2.礦山企業應根據最近一次經評審機構評審通過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最近一次經管理部門審查通過礦山儲量年度報告以及本年度開采情況、資源消耗保有情況,于次年1月底前編制完成年報或“一表三圖”。
3.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年報或“一表三圖”審查工作,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資料歸檔管理。
4.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將儲量動態監管工作經費列入年度部門預算,不得向礦山企業指定地質測量服務機構及年報編寫單位,不得向礦山企業收取專家審查費用。
(二)年報審查方式及要點
1.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直接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通過的年報或“一表三圖”出具評審意見書及確認文件。
2.審查工作原則上組織專家以集中審查方式進行會審,應采用隨機方式從專家庫中選擇相應專業的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應至少包含地質勘查、采礦、測繪類專家各1名,專家組長應由地質勘查類高級工程師以上職稱專家擔任,并具有相關工作經歷。審查專家組應在審查會上形成審查意見并就是否通過審查給出明確結論并簽字。會審時礦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及報告主要編寫人必須到會。
3.年報審查要點包括:礦山測量成果是否符合要求,資源儲量估算過程是否符合規范,資源儲量估算結果是否準確,“三率”指標計算是否正確,礦山年度資源儲量動用情況與開采設計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超層、越界、超設計規模開采情況,礦山資源儲量臺賬建立是否符合要求,資源儲量估算圖是否準確反映年度采空區域,資源儲量估算圖反映內容是否與礦山資源儲量臺賬相對應等。
4.審查年報數據分析情況,礦山要加強年報探采對比分析,對“勘查增減”和“重算增減”應詳細說明變化原因,并列表統計歷年累計查明資源量變化情況,對發生重大變化(累計查明礦產資源變化量超過30%或達到中型規模以上)的,應在當年的年報或“一表三圖”中及時反映。
5.年報或“一表三圖”經審查不通過的,礦山企業應重新組織編制并送審;涉及礦山測量數據有誤的,相關地質測量機構或測量人員應重測或補測。
(三)年報成果運用
已設采礦權延續需要確定剩余資源儲量、政策性關閉礦山退還價款工作涉及剩余資源儲量的,可依據經評審確認的《礦山儲量年度報告》或“一表三圖”確定。
六、強化監管協同機制
(一)加強數據質量信用考核。將年報管理納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制度,指導礦業權人填報礦山儲量動態數據,實現數據變化全程留痕、修改有據、可回溯追蹤和年度對比分析。發現在公示信息中弄虛作假、數據不自洽的,或未按規定提交年報或“一表三圖”的,列入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
(二)嚴格統計數據關聯審查。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中相關礦產儲量數據應與年報或“一表三圖”中的數據一致。年報或“一表三圖”反映的礦山儲量數據發生重大變化(累計查明礦產資源變化量超過30%或達到中型規模以上)的,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結合儲量統計工作,嚴格相關儲量統計資料審核,對發現的問題必要時組織開展統計調查,礦山企業要積極配合、如實提供相關數據資料,確認后企業要及時編制符合相關標準規范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并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評審備案申請。
(三)做好數據信息共享與分析。推進與發展改革、稅務、統計、交通等部門信息歸集共享與研究,加強礦產資源儲量、產量、運輸量、礦產品銷售量和稅收等數據信息邏輯一致性對比分析,實現年報數據信息與上述部門數據的可對比、可追溯、可檢查。
七、建立整改責任機制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將資源管理上升到資產管理的角度去認識,將儲量動態監測管理作為事中事后監管的重要抓手,加大力度,規范管理。
(一)建立年報整改臺帳制度,針對當年年報或“一表三圖”審查結果發現的問題建立整改臺帳,制定整改目標和完成時限,定期督促礦山企業整改落實,一盯到底,完成一個銷號一個。
(二)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加強對礦山測量及年報編制工作的實地檢查和抽查,實地檢查工作主要對整改臺帳中的礦山開展,重點檢查整改問題完成情況;抽查工作針對通過審查的年度或“一表三圖”開展,主要抽查填報的準確性和專家審查的合規性。對露天礦山要充分運用衛星影像成果、無人機等先進手段進行監測。
(三)明確法律責任
(1)儲量動態管理管理人員,要依法依規開展監督管理工作,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該承擔相關責任。
(2)評審專家存在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以及違反回避原則的,應該承擔相關責任。
(3)礦山企業對提交的年報(“一表三圖”)、臺賬的真實性負責。對偽造地質資料或在礦山儲量年報編制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依據《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4)礦山測量機構存在無測繪資質、借用他人測繪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從事測繪活動、提供虛假測繪成果等行為的,依據《測繪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5)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檢查及抽查年報或“一表三圖”中發現礦山存在“三率”指標未達標、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不按照開采設計開采造成資源破壞損失以及編制虛假報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肅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甘肅省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甘肅省小型礦山地質測量工作內容及技術要求〉〈甘肅省礦山非正常損失資源/儲量報銷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甘國土資發〔2007〕96號)同時廢止。本通知實施前已印發的其他文件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附件:1.甘肅省井工煤礦、非煤礦山儲量年度報編寫提綱WORD版 甘肅省井工煤礦、非煤礦山儲量年度報編寫提綱PDF版
甘肅省自然資源廳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甘肅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規范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