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工作流程圖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減災委
2.2 市減災委辦公室
2.3 專家組
3 災害救助準備
4 信息報告和發布
4.1 信息報告
4.2 信息發布
5 應急響應
5.1 先期處置
5.2 分級響應
5.3 啟動條件調整
5.4 響應終止
6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6.4 保險賠付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保障
7.2 資金保障
7.3 物資保障
7.4 交通保障
7.5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7.6 通信保障
7.7 社會動員保障
7.8 科技保障
7.9 區域聯動
8 監督管理
8.1 預案演練
8.2 宣教培訓
8.3 責任與獎懲
9 附則
附件 深圳市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工作流程圖
關注級響應

預備級響應

IV級響應

III級響應

II級響應

I級響應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深圳市自然災害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自然災害救助行為,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按照“優化、協同、高效”的原則,最大程度減少自然災害造成的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損失,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維護受災地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氣象災害防御條例》《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條例》《廣東省社會力量參與救災促進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救災捐贈管理辦法》《廣東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廣東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深圳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修訂版)》《深圳市應急避難場所管理辦法》《深圳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暫行辦法》《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深圳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及深汕特別合作區轄區內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當相鄰地市發生重特大自然災害并對深圳市造成較大影響時,按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保障基本生活。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牢固樹立“兩個堅持、三個轉變”防災減災救災新理念,把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確保受災地區人員基本生活。
。2)統一領導,鼓勵社會參與。堅持和加強黨對救災救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完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和市場機制廣泛參與、群眾自救互救的工作機制,引導和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健全保險機制。
。3)統一指揮,加強協調聯動。充分發揮深圳市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減災委)的組織、協調作用,加強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的協作配合,健全統一指揮、分工明確、協調有序、運轉高效、平戰結合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機制。
。4)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市減災委統籌指導全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各區政府(含新區管委會、深汕特別合作區管委會,下同)強化協調,發揮主體作用,承擔主體責任。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減災委
市減災委為深圳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較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檢查、指導各區(含新區、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施靠前指揮,根據災情派出工作組;根據需求決定請求中央和省的支援;研究解決救助工作中的其他問題。市減災委成員單位根據應急響應級別,按照市減災委的統一部署和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救助相關工作。市減災委下設市減災委辦公室,承擔市減災委日常工作。
主 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主任:市應急管理局局長。
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及職責詳見附件。
2.2 市減災委辦公室
市減災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減災辦)設在市應急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局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要職責:
。1)貫徹市減災委有關救災工作指示和部署,指揮、協調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和相關區參與救災工作;
。2)收集、匯總、評估、報告災情、救助需求和救災工作情況;
。3)救災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
(4)組織召開會商會,分析、評估災情;
(5)提出啟動、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及方案;
。6)協調有關部門組成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救災工作;
。7)承擔市減災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專家組
市減災委依托市應急專家庫組建專家組,對全市減災救災救助工作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為自然災害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后救助提供咨詢意見。
3 災害救助準備
規劃和自然資源、水務、應急管理、地震、氣象等有關部門負責做好自然災害的監測、預測和預報,建立健全專業監測與社會監測相結合的自然災害監測體系,及時處理風險隱患信息,定期更新數據庫,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規劃和自然資源、水務、地震、氣象等有關部門要及時向市應急管理局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災害預警信息主要包括: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林業生物災害預警信息(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森林火災預警信息(市應急管理局)、汛情和旱情預警信息(市水務局負責)、地震趨勢預測信息(市地震局負責)、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市氣象局負責)等。
市應急管理局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開展災情預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視情況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救助準備措施:
。1)市應急管理局向可能受影響的各區政府、各有關單位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的準備要求。
。2)加強應急值守,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密切跟蹤災害風險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各區政府、各有關單位應掌握危險區域人口情況,統計可自行轉移安置和需組織轉移安置的人數,明確轉移責任,科學預設避難人員疏散引導線路和轉移安置的應急避難場所。
。4)市應急管理局啟動救災物資調撥機制,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市發展改革委根據市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必要時,市減災辦啟動交通運輸、鐵路、郵政、民航等部門(單位)應急聯動機制和重點物流企業應急合作機制,共同做好救災物資調撥工作。
(5)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救助準備工作。
。6)向市委市政府報告預警、災害救助準備情況,并向市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
。7)必要時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4 信息報告和發布
4.1 信息報告
規劃和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務、通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收集和提供災害發生、發展、損失以及防御等信息,及時向本級政府和應急管理局報告。市、區應急管理局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規定,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及部門間共享工作。
(1)發生自然災害,區應急管理局要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區委區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報告,其中,災情情況包括災害種類、發生時間、受災范圍、受災人口、因災死亡失蹤人口、緊急轉移安置人口、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口、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等反映災害基本情況的主要指標,救災工作情況應反映災區人民政府及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社會組織已采取的救援救災措施,包括投入的應急力量、資金、物資和裝備等,以及災區需求、面臨困難、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內容。市應急管理局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審核、匯總,并向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和省應急管理廳報告。
對造成區級行政區域內3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蹤)或社會關注度較高、群眾反映強烈、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自然災害,區應急管理局要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上報區委區政府,并通過災情直報系統逐級上報。市應急管理局接報后立即報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和省應急管理廳。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
。2)災情穩定前,全市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災情穩定后,市應急管理局在接到區級報表后,要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并向省應急管理廳報告。
(3)發生干旱災害,市、區應急管理局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至少每10日續報一次災情,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
。4)市、區兩級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本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發展與改革、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務、市場監管、氣象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災情會商會,及時評估、核定災情數據及相關情況。
。5)市減災委成員單位要加強對本行業本系統遭受自然災害情況的統計上報工作,及時將數據共享至市減災辦(市應急管理局)。
。6)市減災辦根據救災工作需要,可要求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各區隨時報告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
4.2 信息發布
(1)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或記者招待會等。要主動通過深圳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中心、“深圳應急一鍵通”、政務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和手機短信等發布信息。具體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執行。
。2)災情穩定前,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及時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3)積極使用大數據、智能大喇叭、應急廣播等新技術、新手段,針對特殊人群和通信、廣播、電視盲區及偏遠地區的人群,充分發揮基層災害信息員的作用,結合“走街串巷、進村入戶、人緊盯人”等傳統方式作為必要補充手段,及時傳遞災情信息,確保災情信息在短時間內覆蓋受災區域內全體居民。
。4)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應急響應
5.1 先期處置
自然災害發生后,受災地區區政府立即組織力量開展先期救災救助工作,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控制并監測災害現場,防止災害繼續擴大;
。2)發動基層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3)組織應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員,營救并轉移安置受災人員;
(4)開放受災地區附近的應急避難場所,集中安置受災人員,提供衣、食、住、醫等基本生活救助服務;
(5)維護好災害現場和應急避難場所內秩序;
。6)按要求收集并報告災情信息。
5.2 分級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影響范圍、危害程度等,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由低至高依次分為關注級、預備級兩個準備響應階段,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四個響應等級。
5.2.1關注級響應
5.2.1.1 啟動條件
深圳市各災種專項應急預案啟動Ⅳ級及以上響應,尚未達到本預案Ⅳ級響應啟動條件時,自動啟動關注級響應。
5.2.1.2 響應措施
(1)各區政府加強值班,密切關注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關注所管轄區內災情險情,及時處置并上報。
。2)市應急管理局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密切關注災害發展態勢;通知全市各級災害信息員啟動關注級響應,關注所管轄區內災情險情,及時處置并上報。
。3)市氣象局加強氣象監測預報,及時向市應急管理局提供最新氣象預報信息。
(4)各有關單位關注預警預報,保持通信聯絡。
5.2.2預備級響應
5.2.2.1 啟動條件
深圳市各災種專項應急預案啟動Ⅲ級及以上響應,尚未達到本預案Ⅳ級響應啟動條件時,自動啟動預備級響應。
5.2.2.2 響應措施
。1)各區政府根據自然災害分區預警和轄區險情災情,啟動本區應急響應,準備啟動轄區各項防御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危險地帶人員轉移準備工作,及時處置和報告轄區險情災情。
。2)市應急管理局督促各應急避難場所做好開放準備,組織各區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將應急避難場所開放的信息及時告知公眾。
。3)市氣象局加密會商,及時向市應急管理局提供最新氣象預報信息和會商分析意見。
。4)市發展改革委配合市應急管理局做好救災物資的供給保障工作。
。5)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做好醫療救護、疾病預防控制準備工作,隨時開展搶救傷員等工作。
(6)深圳警備區做好搶險救災相應準備。
(7)市消防救援支隊做好搶險救災相應準備。
(8)各有關單位做好防御、搶險、救災相應準備。
5.2.3Ⅳ級響應
5.2.3.1 啟動條件
全市范圍內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Ⅳ級響應:
(1)死亡(含失蹤)1人及以上,3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含臨時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000人及以上、3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間(以自然間計或參考30平方米/間的標準進行間數折算,下同)及以上、1000間以下或150戶及以上、3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5萬人及以上、10萬人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損失、引起社會關注。
5.2.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減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市減災辦主任決定啟動Ⅳ級應急響應,并報告市減災委主任。
5.2.3.3 響應措施
市減災辦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辦視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受災地區形勢,研究落實對受災地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受災地區根據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需要,成立區級災害救助現場工作組,具體負責受災人員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3)市減災辦派出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慰問受災人員,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工作。
。4)市減災辦及時掌握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5)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受災地區申請和有關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緊急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受災地區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
。6)市衛生健康委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和心理援助工作。
。7)災情穩定后,受災地區組織開展評估、核定損失等工作,匯總上報災情信息。
。8)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4Ⅲ級響應
5.2.4.1 啟動條件
全市范圍內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Ⅲ級響應:
。1)死亡(含失蹤)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含臨時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及以上、5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及以上、3000間以下或300戶及以上、7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10萬人及以上、20萬人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較大損失、社會關注度較高。
5.2.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減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由市減災委副主任決定啟動Ⅲ級響應,并報告市減災委主任。
5.2.4.3 響應措施
市減災委副主任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辦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及受災地區區政府召開會商會,分析受災地區形勢,研究落實對受災地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根據自然災害救助工作需要,成立市級災害救助現場工作組,具體負責受災人員基本生活救助和善后處置工作。
(3)派出由市減災辦負責同志帶隊、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合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慰問受災人員,核查災情,協助指導受災地區開展救災工作。
(4)市減災辦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5)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受災地區申請和有關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向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申請省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緊急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受災地區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郵政、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6)市衛生健康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8)災情穩定后,市應急管理局指導受災行政區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9)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5Ⅱ級響應
5.2.5.1 啟動條件
全市范圍內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Ⅱ級響應:
。1)死亡(含失蹤)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
。2)緊急轉移安置(含臨時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萬人及以上、10萬人以下;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及以上、5000間以下或700戶及以上、1500戶以下;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20萬人及以上、50萬人以下;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重大損失、社會關注度高。
5.2.5.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減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由市減災委主任決定啟動Ⅱ級響應。
5.2.5.3 響應措施
市減災委主任組織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地區開展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開會商會,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專家組及有關受災地區區政府相關負責同志參加,分析受災地區形勢,研究落實對受災地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市減災委主任根據災情發展,率有關部門或派出負責同志帶隊的先期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慰問受災人員,核查災情,指導地方開展救災工作。
。3)市減災辦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減災辦報送有關情況。必要時,市減災委專家組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受災地區需求評估。
。4)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受災地區申請和有關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向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申請省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必要時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申請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緊急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受災地區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郵政、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市衛生健康委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準備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7)市委宣傳部指導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8)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民政局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救助工作。
。9)災情穩定后,市應急管理局牽頭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省減災委。
(10)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6Ⅰ級響應
5.2.6.1 啟動條件
全市范圍內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Ⅰ級響應:
(1)死亡(含失蹤)30人及以上;
。2)緊急轉移安置(含臨時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及以上;
。3)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或1500戶及以上;
。4)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50萬人及以上;
。5)災害造成群眾生產生活資料遭受巨大損失、社會關注度特別高。
5.2.6.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市減災辦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建議,按照市委市政府決定,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5.2.6.3 響應措施
市減災委主任統一組織、領導、協調市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行政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主任主持召開會商會,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專家組及受災地區區政府有關負責同志參加,對指導支持受災地區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分析災情形勢,研究落實對受災地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市減災委主任率有關單位赴受災地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根據災情發展和市委市政府批示指示,率有關部門或派出負責同志帶隊的先期工作組赴受災地區指導自然災害救助工作。
。3)市減災辦及時掌握災情、救災工作動態信息,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受災地區需求。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做好災情、受災地區需求、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市減災辦報送有關情況。必要時,市減災委專家組組織專家進行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受災地區需求評估。
。4)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受災地區申請和有關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撥市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向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申請省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或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申請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緊急調撥市級生活類救災物資,指導、監督受災地區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郵政、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市公安局加強受災地區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組織受災地區人員緊急轉移。
(6)深圳警備區組織協調駐深部隊、武警部隊和民兵預備役等單位參加救災,必要時協助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7)市商務局組織協調重點連鎖超市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穩定。
。8)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
。9)市住房和建設局指導災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
(10)市水務局指導受災地區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城市應急供水工作。
。11)市衛生健康委組織指導受災地區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2)市科技創新委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受災地區救災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
。13)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準備受災地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受災地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14)市生態環境局及時監測因災害導致的環境污染或變化等情況。
。15)市通信管理局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16)市委宣傳部組織做好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17)市應急管理局視情組織開展跨區或者全市性救災捐贈活動,統一接收、管理、分配國內和國際救災捐贈款物;會同市民政局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市政府外辦等單位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工作。市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救助工作。
(18)災情穩定后,市應急管理局牽頭開展災害損失評估、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經市政府同意后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省減災委。市應急管理局組織核定并按有關規定和要求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9)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 啟動條件調整
對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地區,或災害對受災地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市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5.4 響應終止
災情基本穩定、救助應急工作結束,經評估短期內災害影響不再擴大或已經明顯減輕后,由市減災辦提出建議,按照啟動響應的審批程序決定降低響應級別或終止響應。
6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1)自然災害發生后,市減災辦組織有關單位、專家及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評估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2)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及時撥付過渡期生活救助資金。市應急管理局指導受災地區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及監管等工作。
(3)市減災辦會同有關單位監督檢查受災地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實,定期通報受災地區救助工作情況。
(4)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協助籌集救災款物。
。5)市應急管理局在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對救助情況進行評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區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受災地區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本級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每年9月下旬啟動冬春受災人員生活困難情況調查評估,并核實有關情況。
。2)受災地區區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區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3)根據受災地區區政府的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受災人員冬春期間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4)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通過開展救災捐贈、對口支援、政府采購等方式解決受災人員的過冬衣被等問題,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評估全市冬春期間中期和終期救助工作績效。
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受災地區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要尊重群眾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幫建相結合的方式。建房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自行籌措、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根據災情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確保安全。
。1)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區應急管理局對倒損住房的核定情況,視情況組織評估小組,參考其他有關單位評估數據,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2)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倒損住房情況評估結果,按照市級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經市財政局審核后下達。
。3)倒損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后,市應急管理局組織督查組通過開展實地抽查等方式或信息化核查手段,對全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評估。
。4)市住房建設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災后恢復重建的測繪地理信息保障服務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配合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復重建工作。
。5)市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6.4 保險賠付
巨災保險制度實施期間,充分發揮巨災保險災害風險轉移和損失補償作用,由市應急管理局協調巨災保險承保機構,及時開展保險理賠服務工作。各區政府和相關單位為保險理賠提供支持協助。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保障
。1)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應急隊伍建設,組建專職人員和兼職人員相結合的應急隊伍,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2)組織各領域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受災地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業務咨詢工作。
。3)落實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健全市、區、街道、社區四級基層災害信息員隊伍,明確各級災害信息員配置,每個社區至少設立1名災害信息員,多災易災和災害高風險地區可適量增配。鼓勵、引導保險行業等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災害信息報告工作。
7.2 資金保障
市財政局、應急管理局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規定,安排市級救災資金預算,多渠道籌措災害救助資金,并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建立完善市、區救災資金分擔機制,督促區政府加大救災資金投入力度。
7.3 物資保障
。1)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各區政府充分應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全市救災物資儲備,整合救災儲備,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2)市救災物資儲備中心負責本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各區結合實際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倉庫建設,設置社會捐贈接收站(點)。
。3)各區政府建立救災物資代儲制度和救災物資生產廠家、物流企業名錄,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采購和緊急調撥、物流運輸制度。
。4)各區政府鼓勵引導社區、企事業單位和家庭儲備基本的災害應急物資和生活必需品。參考《深圳市家庭應急物資儲備建議清單》,引導居民家庭儲備滅火器、手電筒、常用藥品等應急物品,推廣家庭應急包。
7.4 交通保障
加強緊急情況下綜合運輸管理,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運輸保障系統、社會交通運輸工具征用機制和應急救助“綠色通道”機制,實現全市及區域自然災害應急救助交通運輸統一指揮調度。鐵路、公路、水運、航空等部門(單位)確保自然災害救助人員和受到自然災害危害的人員、救助物資、救助設備優先運輸。
7.5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1)各區政府、各有關單位根據有關規劃,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建設應急避難場所,設置統一、規范的明顯標志,儲備必要物資,提供必要醫療條件。
(2)災情發生前后,各區政府及時啟用各類避難場所,科學設置受災人員安置點,避開山洪、地質災害隱患點、低洼易澇區等,防范次生災害,同時加強安置點消防安全、衛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確保安置點秩序。
(3)各區政府、各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本行業、本領域應急避難場所日常管理維護工作,保證應急避難設施設備日常有效、安全,滿足應急啟用、開放功能。
7.6 通信保障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市通信管理局等有關單位依法保障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工作的信息渠道暢通,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的應急通信系統,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
有關單位配置“深圳應急一鍵通”移動端、對講機等必要通信裝備,保障應急聯絡通信暢通有效。
7.7 社會動員保障
。1)制訂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制度,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環節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災捐贈管理機制。
。2)建立非受災地區支援受災地區、輕受災地區支援重受災地區的自然災害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3)必要時發布社會動員令,動員社會各界參與救災工作。
7.8 科技保障
(1)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云計算、物聯網、5G、多功能智能桿等新技術,建立健全災害監測預警、分析評估和應急救助決策支持系統。
(2)組織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衛生健康、林業、地震、氣象、海洋、測繪地信等領域專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市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3)支持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減災救災救助政策理論研究。
7.9 區域聯動
加強與毗鄰市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人民政府在防災減災救災領域的交流合作,推動建立粵港澳大灣區自然災害預警、應急救災協調聯動機制,深化信息共享和應急處置合作,提高區域應急管理協作能力。
8 監督管理
8.1 預案演練
各區、各有關單位根據市、區兩級應急演練計劃,定期或不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可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深圳市各災種專項應急預案一并開展本預案演練,通過演練進一步完善相關預案。演練重點檢驗內容包括組織指揮、隱患排查、監測預警、災情上報、人員疏散、轉移安置、自救互救、通訊保障、裝備使用、善后處理等。
8.2 宣教培訓
各區、各有關單位積極利用“全國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等活動,充分發揮廣播、電視、手機、電子顯示屏等載體作用,積極使用“學習強安”APP,廣泛宣傳相關法律法規、應急預案和公眾避險、自救、互救知識技能,增強公眾防災減災救災意識。利用現有宣傳欄或新設立宣傳欄,定期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
市減災辦會同有關單位加強“科學化、精細化、智能化”的深圳綜合減災社區創建,積極推進災害救助宣傳進學校、進企業、進社區、進機關、進家庭。
各區政府組織開展領導干部、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的防災減災救災培訓。
8.3 責任與獎懲
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附則
。1)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下”不含本數。
。2)本預案中所稱的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洪澇災害,臺風、暴雨、雷電、高溫、大霧、灰霾、寒冷、大風、冰雹、干旱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風暴潮、災害性海浪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3)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修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印發實施,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4)本預案有關市減災委成員單位任務分工,如因機構設置和分工調整,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最新通知為準。
。5)各區政府及其有關單位、基層單位和組織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制定落實本預案任務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確保責任落實到位。
。6)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16年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深圳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深府辦函〔2016〕197號)自即日起廢止。
附件:深圳市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附件
深圳市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及其職責
深圳市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協作。各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指導救災工作新聞發布及宣傳報道工作,及時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災后恢復重建和綜合防災減災能力相關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工作;配合市應急管理局確定年度購置計劃,并根據市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劃,負責市級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市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救災物資。
市教育局:負責協調、指導受災地區做好受災學校(不含技校,下同)、托幼機構學生和教職員工緊急轉移安置工作,災后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及復學工作;組織落實直屬學校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統計報告全市教育系統受災情況;協調有關單位共同做好災后校舍恢復重建;組織、指導各區對師生教職員工進行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演練工作。
市科技創新委:負責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受災地區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應急救災工作;安排防災減災和重大救災科研項目,為受災地區災后恢復重建提供科技支撐。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協調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盡快恢復受損毀的通信設施,建立有線與無線相結合、基礎通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保障系統,保證災害救助全程通信暢通,保護相關合法無線電頻率使用安全;指導、協調、監督電力運營企業加強電力基礎設施、電力調度系統建設,盡快恢復電網運行,及時修復損毀的電力設施,保障受災地區應急裝備的臨時供電需求和電力供應;統計報告全市工業受災情況。
市公安局:負責受災地區治安秩序維護,協助組織受災地區群眾緊急轉移工作;按照應急響應等級,實施相應交通組織措施,做好交通疏導工作,確保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積極配合做好救災救援和應急救助工作;依法打擊受災地區盜搶現象,查處制造網絡謠言等違規違法人員;組織、指導開展治安、交通等方面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演練工作。
市民政局:動員協調有關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搶險救災、救災捐贈等工作;督促指導各區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受災人員納入臨時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協助做好受災人員基本生活救助、冬春期間慰問以及遇難者遺體處置工作;組織落實市屬福利設施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工作。
市財政局: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合理安排減災救災預算;會同市應急管理局向省財政廳、省應急管理廳申請省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或向財政部、應急管理部申請中央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根據受災地區申請和有關單位對災情的核定情況,及時下達資金。
市人力資源保障局:負責協調受災地區做好受災技校學生和教職員工緊急轉移安置及災后復學工作;督促技工學校做好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工作;協助有關單位共同做好災后校舍恢復重建;做好搶險救災獎勵優待等工作;指導各區對技校學生進行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演練工作。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市級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預報預警,以及地質災害工程治理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協助市發展改革委、受災地區政府等制定災后恢復重建規劃、計劃和實施方案并監督實施;組織開展風暴潮、災害性海浪等海洋防災減災工作,指導和協助開展海洋捕撈漁船、漁港、沿海水域水產養殖設施及水產品搶險救災工作,組織開展海洋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教育;組織編制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汛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擬訂并監督實施災害多發的重點區域和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會同市水務局擬訂并組織實施災害多發的重點流域的綜合治理規劃;牽頭協調自然災害引發的環境事件調查處理及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防治工作,開展受災期間環境監測、發布相關環境信息;會同市水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做好受災地區飲用水源地環境監測監督,指導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開展環境保護、核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及演練。
市住房建設局:負責災后工程建設管理;指導受災地區開展因災倒損房屋和管理職責范圍內的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結構安全鑒定,以及災后恢復重建施工等管理工作;督促指導受災建設項目施工企業做好災后隱患排查和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城市燃氣的搶險、搶修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指導損毀道路交通設施搶修工作,優先搶通災民疏散、救災物資、救災人員運輸的通行線路,重點確保高速公路、國道和主要省道干線及災區進出口的交通通暢及搶險救援隊伍、裝備、物資運送等;為運送救災應急物資車輛辦理優先通行手續;協調提供轉移受災人員所需的交通工具;及時統計報告全市交通設施因災毀損情況;督促和協調有關交通運輸企業,做好災后隱患排查和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協調全市交通設施災后恢復重建工作。
市水務局:負責組織水情、汛情監測以及洪澇災害處置工作;組織協調全市水利設施排險除險工作,按職責對河流、水庫、泵站等工程設施實施防洪排澇和抗旱調度;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做好受災地區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指導水利工程設施和城市供水工程設施搶修工作;及時統計報告全市水利基礎設施因災毀損情況;積極爭取水利部、省水利廳等部門支持,加大市級資金投入,做好防災減災水利基礎設施恢復重建工作。
市商務局:組織協調重點連鎖超市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穩定,負責保障搶險救災現場的成品油供應。
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完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絡,按照國家標準建立應急廣播體系;指導受災地區廣播、電視系統設施的應急搶修和恢復重建工作;協調廣播電視機構做好救災工作宣傳報道;指導A級旅游景區、文體場館、星級酒店及相關企業和單位做好游客的安全疏散工作;及時統計報告全市A級旅游景區、文體場館、星級酒店及相關企業和單位受災情況;指導文化和體育場所開放,協助安置受災人員,組織落實有關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合理調配醫療衛生資源,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受災地區協助做好受災地區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強受災地區飲用水衛生監督工作;及時統計報告全市衛生健康領域受災情況;負責衛生健康基礎設施恢復重建工作;開展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急救知識宣傳培訓及演練。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開展災情核查、損失評估工作;發布災情信息和搶險救災工作情況;必要時,會同市財政局向中央、省申請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救災物資;會同市發展改革委調撥救災物資;會同有關部門轉移安置受災人員,開展受災人員生活救助;組織、指導、協調全市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工作;指導協調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工作;指導救災捐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防范次生災害;做好地震防災減災及災害救助工作。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加強受災地區市場監管,保障市場物資和農產品供應,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依法打擊制售假冒偽劣救災物資違法行為;負責受災地區藥品及相關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管,確保受災地區藥品安全;負責重大動物疫情和農作物重大病蟲害監測預警,指導受災地區開展防控工作;指導開展種子、動物疫苗、消毒藥品等物資儲備和調撥,指導農業救災和災后復產;及時統計報告全市農業受損情況。
市統計局:負責向有關單位開展災情統計工作提供業務指導;協助有關單位按照應急管理部、國家統計局制訂的《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做好災情信息的收集、匯總、分析、整理、上報工作。
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配合受災行政區政府和深圳銀保監局做好穩定受災地金融秩序相關工作,協調各金融機構做好災后金融服務、災后信貸支持和金融風險防范,全力助推災后恢復重建。
市城管和綜合執法局:負責組織落實市屬公園和綠地應急避難場所管理工作;負責公園和綠地沖毀、流沙、滑坡、人行道樹木斷枝等險情的協調處理;督促有關管理單位加強戶外廣告設施、城市照明設施的檢查和加固;做好災后倒伏樹木和垃圾清運、市政設施維護等市容市貌恢復工作。
市政府外辦:負責在深受災外國機構和人員救助對外協調聯絡;協助做好特大災害國際救援對外協調聯絡工作;協助做好接收、管理、分配海外救災捐贈款物;協助做好外國媒體管理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發布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為防災抗災救災提供服務;組織重大氣象災害調查、評估、鑒定、發布及宣傳工作;開展氣象災害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教育。
市通信管理局:負責協調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配合有關單位及時、準確發送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和受災地區通信設施的搶修等工作,保障災害救災現場等重要通信暢通;及時統計報告全市通信行業受損情況。
團市委:組織志愿者隊伍參與救助應急救援、心理輔導等工作。
市科協:負責協調所屬學會抗災救災科技服務活動;組織所屬學會開展防災減災科普宣傳。
深圳警備區:負責做好搶險救災的相應準備,必要時組織協調駐深部隊、武警部隊和民兵預備役等單位參與搶險救災,協助地方人民政府轉移人員。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消防救援隊伍參加救災,協助受災地區政府轉移受災群眾。
市紅十字會:負責組織志愿者和社會力量參與救災救助(含受災人員心理救援),依法開展救災募捐和災害救助活動;根據市政府統一部署,參與災后重建工作;協助開展群眾性防災避災、應急救護知識與技能普及宣傳工作。
深圳供電局:防范產權范圍內電力系統受損,組織開展受損電力設備設施搶修;實施調管范圍內供電調度,保障管轄范圍內搶險救災現場用電以及各級指揮機構用電,保障受災地區電力供應。
地鐵集團:負責組織開展場站和交通工具內的人員保護、疏散;及時統計報告所轄在建地鐵工地、運營線路及上蓋物業等的受災情況。
機場集團:負責組織開展場站和交通工具內的人員保護、疏散;負責為搶險救災提供必要的航空運輸保障。
深圳報業集團、深圳廣電集團:負責及時、準確報道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狀況;按照市級自然災害救助分級響應要求播報預警信息,及時向公眾播報災情信息,做好宣傳報道工作,正面引導輿論,弘揚社會正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