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印發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方便各處室各單位貫徹落實行政機關政策文件解讀工作,也為社會公眾對我廳的文件解讀有更全面的理解,現就我廳出臺的《辦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及依據
(一)出臺背景
為規范我區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有序推進中央環保督察反饋問題整改,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國辦發〔2021〕40號)、《自然資源部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
修復的意見》(自然資規〔2019〕6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資源開發保護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桂政發〔2020〕30號),聚焦解決我區廢棄礦山修復歷史欠賬多、問題積累多、現實矛盾多、財政投入不足等突出問題,激發社會資本參與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的投資潛力和積極性,參照山東、海南、江西等省份相關政策文件,組織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出臺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復墾條例》;
(六)《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
(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國辦發〔2021〕40號)
(八)《自然資源部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自然資規〔2019〕6號);
(九)《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規范和統一市縣國土空間規劃現狀基數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1〕907號);
(十)《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全國歷史遺留礦山核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1〕1283號);
(十一)《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整治辦法》;
(十二)《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桂辦發〔2018〕27號);
(十三)《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保護促進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桂政發〔2020〕30號);
(十四)《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全面推進砂石土類礦產“凈采礦權”出讓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資發〔2021〕74號)。
二、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
2021年12月31日對《辦法》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有關單位及各市人民政府反饋修改意見47條,經溝通,其中采納29條,不采納17條,部分采納1條。
三、目標任務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自治區領導有關批示指示精神,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遵循“誰破壞、誰治理,誰修復、誰受益”的原則,按照宜農則農、宜建則建、宜水則水、宜留則留的要求,構建“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分類修復”的礦山生態修復新機制,推進我區廢棄礦山生態修復。
四、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為七個部分,包含總則、核查規劃、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有責任主體的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機制政策、監管與責任、附則。
一是總則。明確了制定本《辦法》的目的依據,對廢棄礦山及礦山生態修復做出明確定義,提出礦山生態修復應遵循的方針原則,明確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職責及分工,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的橫向聯系。
二是調查規劃。明確開展廢棄礦山實地核查,通過摸清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現狀家底,分類確定修復方向,完善信息數據庫建設,依據科學的基礎數據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并通過設區市廢棄礦山修復總體方案落實各階段生態修復任務,明確治理目標。
三是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明確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組織實施程序,對歷史遺留礦山按照自然恢復、消除地質災害隱患后自然恢復、開發式治理等三類修復方向做出具體規定。對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修復程序進行明確規定。
四是有責任主體的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明確有責任主體的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組織實施程序,對治理責任主體主動履行生態修復義務實施要求、對責令限期修復程序作出具體管理要求。
五是機制政策。本章對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產出的相關指標交易、盤活歷史遺留礦山存量建設用地、廢棄礦山土地綜合利用、砂石土利用及資金獎補等方面明確參與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的激勵政策,激發社會資本參與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的積極性。
六是監管與責任。從對生態修復規劃實施情況、廢棄礦山生態修復項目的監督管理、以及實施主體的生產責任與信用管理、違法違規責任處置等方面進行細化規定。
七是附則。《辦法》明確了其他可適用情形,并明確實施的有效期。
五、涉及范圍
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廢棄礦山生態修復,適用本辦法。
六、執行標準
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廢棄礦山生態修復工作要按照《辦法》以及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以及技術標準要求執行。
七、關鍵詞詮釋
礦山生態修復:指針對礦產資源開發造成地災隱患、占用和損毀土地、生態破壞等問題,通過預防控制、保護恢復和綜合整治措施,使礦山地質環境達到穩定、損毀的土地達到可供利用狀態以及生態功能恢復的活動。
廢棄礦山:是指現狀廢棄,目前已停止或未實施開采活動的礦山,包括歷史遺留礦山和有責任主體的廢棄礦山。
歷史遺留礦山:是指由政府承擔治理恢復責任的廢棄礦山。包括:計劃經濟時期遺留的廢棄礦山;責任人滅失或難以確定的廢棄礦山;因退出自然保護地或去產能等政策性原因關閉,政府作出關閉決定時明確由政府承擔治理恢復責任的廢棄礦山。
有責任主體的廢棄礦山:是指由企業或個人履行治理恢復責任的廢棄礦山。包括:由企業履行治理恢復責任的政策性關閉礦山;依法應當由企業或個人履行治理恢復責任的廢棄礦山。
八、有利舉措
《辦法》對廢棄礦山從調查規劃、分主體類別實施、機制政策、監督管理等全方面進行落實,同時創新提出將廢棄礦山按照自然恢復、消除地質災害隱患后自然恢復、開發式治理等三類修復方向進行分類,通過鼓勵、引導和規范社會資本參與,探索礦山生態修復新模式,加快推進全區廢棄礦山生態修復工作。
《辦法》盤活了礦山存量建設用地。礦山企業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設用地修復為耕地及園地、林地、草地和其他農用地的,經驗收合格,節余的建設用地指標同一法人企業可在本縣范圍內使用,用于新的采礦活動;修復后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履行法定程序,可用于工業、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活動。
《辦法》放寬了礦山土地綜合利用方式。歷史遺留礦山中的國有建設用地修復后擬用于經營性建設的,可由地方政府整體修復并進行土地前期開發,再出讓;也可將礦山生態修復、土地前期開發及土地使用權一并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同一修復主體、開發權人、土地使用權人。對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土地中的集體建設用地,集體經濟組織可自行投入修復也可吸引社會資本參與。修復后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出讓、出租用于發展相關產業。
《辦法》為降低社會投資主體利用礦區修復后土地發展相關產業前期的用地成本,提出可按有關規定采取劃撥、出讓、租賃等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可采取彈性年期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差別化土地供應方式。
九、新舊政策差異
本《辦法》屬于新出臺政策。
十、特色亮點
(一)《辦法》政策性強,涉及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土地和砂石土資源利用、權益處置、機制政策等內容,充分立足于廣西廢棄礦山現狀及自然條件稟賦情況,釋放自然資源政策紅利,把國土空間生態保護修復的要求和任務落到實處,既給予了政策激勵,也強調嚴格管理,又明確具體要求和操作程序,確保了政策措施能夠準確落地。
(二)《辦法》提出廢棄礦山生態修復應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遵循“誰破壞、誰治理,誰修復、誰受益”的原則,按照宜農則農、宜建則建、宜水則水、宜留則留的要求,不搞過度修復、防止功能浪費,構建“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分類修復”的礦山生態修復新機制。
(三)《辦法》明確了自治區有關單位及各市、縣人民政府的責任及分工,構建了政府統一領導、多部門各司其職又協同配合的工作模式,促進了部門之間形成合力,確保全區廢棄礦山生態修復工作順利推進。
(四)《辦法》提出了除以“凈礦出讓”方式實施的廢棄礦山生態修復項目外,其他廢棄礦山生態修復項目新產生及原地遺留的土石料,無償用于本修復項目后確有剩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開銷售,銷售收入全部用于本地區生態修復,優先用于支付本礦山生態修復費用。銷售收入高于本礦山生態修復工程費用的部分,市縣人民政府可探索將一定比例的出讓收益獎補給予實施主體,以鼓勵實施主體參與的積極性。
相關信息: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廢棄礦山生態修復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于:廣西壯族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