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申報中國溫泉之鄉(城、都)的通知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為合理開發利用地熱這一清潔能源,減少二氧化碳排放,促進低碳經濟發展,部研究決定開展“中國溫泉之鄉(城、都)”等命名和創建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范圍
地熱地質條件清楚、地熱資源豐富、開發利用合理、管理與保護制度健全,在發展低碳經濟、溫泉(地熱)文化、開發利用技術等方面突出的地區,當地地方政府可以申報中國溫泉之鄉(城、都),區內地熱開發單位可以申報開發利用示范單位。
二、申報條件
。ㄒ唬┥陥“中國溫泉之鄉(城、都)”應滿足以下條件:
1.申報區內地熱資源儲量已在省級(含)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可采熱流體量大于5000立方米/天。探礦權、采礦權權屬無爭議;
2.溫泉(地熱)質量穩定,含多種有益人體健康的微量元素,有一項或多項組分含量達到醫療礦水命名標準,不含危及人體健康的有害元素或組份;
3.溫泉(地熱)溫度大于25攝氏度;
4.以溫泉形式開采利用的,能保持溫泉的自然流出狀態,并在其泉域內建立了溫泉保護區。以井采方式開發利用的,開采總量不大于可采熱流體量;
5.地熱資源開發利用技術先進,取得了顯著的社會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形成了有特色的溫泉文化或產業。溫泉(地熱)開發利用已形成規模,對當地的經濟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
6.建立了溫泉(地熱)動態(開采量、溫度、水質、水位)監測制度,掌握了年度變化特征和多年變化趨勢;
7.開發單位依法按時繳納有關稅費;
8.對供暖等未受到污染的尾水實施了回灌,對洗浴等受到污染的尾水進行了處理,排放達標;
9.制訂了地熱資源管理辦法和溫泉(地熱)資源勘查開發規劃,建立了嚴格的管理制度;
10.滿足以上條件,可采熱流體量大于5000立方米/天的某一區域可以申報“中國溫泉之鄉”;可采熱流體量大于10000立方米/天的城市可以申報“中國溫泉之城”;可采熱流體量大于20000立方米/天的省會城市或計劃單列市可以申報“中國溫泉之都”。
。ǘ┥陥“溫泉(地熱)開發利用示范單位”應滿足以下條件:
1.申報單位是依法取得溫泉(地熱)采礦權、工商營業執照、并有一定規模的溫泉(地熱)開發利用單位。開發區內開采量大于1000立方米/天。采礦權權屬無爭議;
2. 建立了地熱資源管理與保護制度,對資源的開發利用實施了有效的管理與保護,依法開采;
3.其他條件與申報“中國溫泉之鄉(城、都)”2.3.4.5.6.7.8條相同。
(三)申報“淺層地溫能開發利用示范單位”應滿足以下條件:
1.地源熱泵系統具有顯著的節能減排作用;
2.工程場地由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進行了淺層地溫能地質勘查及開發利用地質條件適宜性分析;
3.抽水井、回灌井、地埋管的設計、施工單位具有相應的資質;
4.建立了淺層地溫能動態(溫度、水位、水質)監測點,進行了動態長期監測,監測資料齊全;
5. 工程項目有一定的規模,中東部開發利用發展較快的地區供暖(制冷)建筑面積應在5萬平方米(含)以上,西部地區應在3萬平方米(含)以上。
三、申報材料
。ㄒ唬┥陥“中國溫泉之鄉(城、都)”需報材料:
1.中國溫泉之鄉(城、都)申報表;
2.中國溫泉之鄉(城、都)申報報告;
3.溫泉(地熱)資源地質勘查報告及地熱資源儲量在省級(含)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備案、登記證明;
4.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地質勘查資質證書的復印件;
5.溫泉(地熱)開發利用社會、經濟、環境效益分析報告;
6.溫泉(地熱)動態監測報告;
7.平面位置圖、照片集、光盤或錄像材料;
8.。▍^、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初審推薦意見;
9.申報地當地政府發布實施的地熱資源管理辦法;
10.申報地當地政府發布實施的溫泉(地熱)勘查開發規劃。
(二)申報“溫泉(地熱)開發利用示范單位”需報材料:
1.溫泉(地熱)開發利用示范單位申報表;
2.溫泉(地熱)開發利用示范單位申報報告;
3.溫泉(地熱)開發利用管理與保護制度匯總材料;
4.其他材料與申報“中國溫泉之鄉(城、都)”規定的需報材料3.4.5.6.7.8項相同。
。ㄈ┥陥“淺層地溫能開發利用示范單位”需報材料:
1.淺層地溫能開發利用示范單位申報表;
2.淺層地溫能開發利用示范單位申報報告;
3.淺層地溫能地質勘查報告;
4.淺層地溫能開發利用社會、經濟、環境效益分析報告;
5.淺層地溫能動態監測報告;
6.平面位置圖、照片集、光盤或錄像材料;
7.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初審推薦意見。
四、申報程序
1.申報“中國溫泉之鄉(城、都)”,由溫泉或地熱田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向所在。▍^、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報申報材料。
申報“溫泉(地熱)開發利用示范單位”和“淺層地溫能開發利用示范單位”,由開發利用單位向所在。▍^、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填報申報材料。
2.所在。▍^、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核實并提出初審推薦意見。
3.直轄市人民政府申報的,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申請,并填報申報材料。
4.中國礦業聯合會負責對申報材料進行報件審核,報國土資源部核準評審。
五、評審組織
為確保“中國溫泉之鄉(城、都)”和“開發利用示范單位”的質量,使評審工作客觀、公正地進行,特成立“中國溫泉之鄉(城、都)和開發利用示范單位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中國溫泉之鄉(城、都)”、“溫泉(地熱)開發利用示范單位”和“淺層地溫能開發利用示范單位”的評審工作。
評審委員會由1名主任委員、1~2名副主任委員和若干名委員組成,任期3年。換屆時可以連任,但最多不得超過3屆。評審委員會組成由中國礦業聯合會提出人選,報國土資源部公示后另行公告。
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中國礦業聯合會地熱專業委員會承辦。
六、評審與審批
1.評審委員會原則上每兩年召開一次評審會議。
2.“中國溫泉之鄉(城、都)”、“溫泉(地熱)開發利用示范單位”和“淺層地溫能開發利用示范單位”評審標準由中國礦業聯合會組織評審委員會制定,報部公示后另行公告。
3.評審會議由主任委員或主任委員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主持。
4.評審委員會對經國土資源部核準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以記名方式表決。評審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評審委員(含委員委托的代表或書面評審意見)同意命名的(總分在60分以上),經公示7個工作日后,報國土資源部審批。
七、其他要求
1. 命名的“中國溫泉之鄉(城、都)”,要在命名一年內編制 “中國溫泉之鄉(城、都)發展建設總體規劃”,經所在地。▍^、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后,由所在地地方政府發布實施;其中,由直轄市人民政府申報的中國溫泉之鄉(城、都)的發展建設總體規劃,經國土資源部審查后,由該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布實施;命名的“溫泉(地熱)開發利用示范單位”和“淺層地溫能開發利用示范單位”,要在命名一年內編制“示范單位發展建設總體規劃”,報所在地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2.命名的“中國溫泉之鄉(城、都)”、“溫泉(地熱)開發利用示范單位”和“淺層地溫能開發利用示范單位”,申報單位應在國土資源部命名文件下文后一年內舉行掛牌儀式。
3. “中國溫泉之鄉(城、都)”、“溫泉(地熱)開發利用示范單位”和“淺層地溫能開發利用示范單位”,每年1月份要向所在地。▍^、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交地熱開發利用情況上年度年報,其中,由直轄市人民政府申報的“中國溫泉之鄉(城、都)”的年度報告應于次年1月底前報國土資源部。
4. “中國溫泉之鄉(城、都)”、“溫泉(地熱)開發利用示范單位”和“淺層地溫能開發利用示范單位”命名后,每3年進行一次中評估,中評估有關要求,另行制定。
5.對于中國礦業聯合會自2003年以來命名的廣東恩平等25個中國溫泉之鄉(地熱城、示范區),國土資源部將組織評審委員會專家對其進行評估,符合本通知規定要求、經公示7個工作日無異議的,由國土資源部決定命名,不再重新申報。
6.為做好今年的命名和創建工作,請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程序向部推薦中國溫泉之鄉(城、都)1-2個,推薦溫泉(地熱)開發利用示范單位1-2 個,推薦淺層地溫能開發利用示范單位1-2個,并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將申報材料一式三十份報國土資源部。
聯系人及電話:李繼江 010—66558303
附件:1.中國溫泉之鄉(城、都)申報表
2.溫泉(地熱)開發利用示范單位申報表
3.淺層地溫能開發利用示范單位申報表
4.申報報告參考提綱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