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8日,為進一步規范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管理工作,河北省自然資源廳(以下簡稱“河北省廳”)印發《河北省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管理辦法(試行)》(冀自然資發〔2022〕30號,以下簡稱新《辦法》)。時隔十一年之久,新《辦法》對于2011年6月7日實施的《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辦法》(冀國土資發〔2011〕41號,以下簡稱“41號文”)作出了較大范圍的調整和變動,將會對建設項目是否壓覆礦產資源的認定、審批程序以及補償標準產生重大影響。
筆者團隊所經辦的一起壓覆糾紛行政復議及訴訟案件,對此次政策修改起到了推動作用,包括確定壓覆范圍、適用規范、建設項目用地范圍變更以及不宜適用137號文確定的標準作為壓覆補償的依據等等。在此,筆者梳理了本次壓覆審批政策的十大變化,關乎壓覆認定以及補償標準等事項,具體內容如下:
變化一:河北省重要礦產資源的種類增加至41種
根據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37號,以下簡稱“部137號文”)規定,重要礦產資源是指《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34個礦種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本行政區優勢礦產、緊缺礦產。新《辦法》除前述34種礦產外,增加鋰、鋯、晶質石墨、螢石4種戰略性礦產,以及碎云母、水泥用灰巖、冶金用白云巖3種省優勢礦產,共計41種重要礦產資源。
變化二:只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的不再審批
新《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將壓覆審批的適用范圍以及礦種類別均限定在“重要礦產資源”的范圍。相較于41號文,刪除了建設項目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須經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設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相關規定。也就是說,今后河北省內壓覆礦產資源的審批范圍由全部礦產資源調整為重要礦產資源,只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的不再審批。根據新《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建設項目壓覆礦業權涉及補償的,由雙方協商解決。因此,即使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礦業權人也有獲得補償的權利。
變化三:根據不同開采方式確定建設項目壓覆范圍及適用規范
新《辦法》第四條首次明確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范圍的確定應根據開采方式的不同加以區分。涉及露天開采的應遵循相關行業規定,無行業規定或行業規定小于300米的,按建設項目用地邊界外擴300米;涉及地下開采的按《建筑物、水體、鐵礦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設與壓煤開采規范》(安監總煤裝〔2017〕66號)確定壓覆范圍。
變化四:調整增加不得壓覆的重要礦產資源種類
根據部137號文第二條規定,煉焦用煤、富鐵礦、鉻鐵礦、富銅礦、鎢、錫、銻、稀土、鉬、鈮鉭、鉀鹽、金剛石礦產資源儲量規模在中型以上的礦區原則上不得壓覆,但國務院批準的或國務院組成部門按照國家產業政策批準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除外。新《辦法》在部137號文確定的原則上不得壓覆礦產資源種類的基礎上,增加晶質石墨、螢石兩種戰略性礦產。同時,將下放到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建設項目納入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范圍。
變化五:明確壓覆查詢范圍原則上不小于用地邊界外擴300米
針對單獨選址項目選址前進行壓覆查詢范圍標準不明確不統一的情況,新《辦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壓覆查詢范圍應符合行業規定和河北省有關政策,原則上不小于用地邊界外擴300米。明確壓覆查詢范圍,可以在建設項目選址初期及時查清是否將會出現壓覆礦產資源及礦業權的問題,以便于在壓覆和調整線路中作出適當選擇。同時統一壓覆調查標準,也有利于減少后期壓覆糾紛的產生,順利推進項目建設。
變化六:根據不同情形,明確編制壓覆調查(評估)報告不同適用范圍
根據新《辦法》第八條規定,建設項目查詢范圍內有查明重要礦產資源或礦業權(含非重要礦產資源礦業權)的,應開展壓覆礦產資源調查。在此基礎上,根據不同情形編制不同報告,具體為:
1、建設項目不壓覆、視為不壓覆重要礦產資源以及只壓覆非重要礦產資源礦業權三種情形時,應編制《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調查報告》并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
2、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時,應編制《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并進行評審備案。
變化七:取消壓覆“建筑用砂、砂瓦粘土”不作壓覆處理情形
新《辦法》在第十條“可視為不壓覆”的情形中,取消了41號文中規定的“壓覆建筑用砂、砂瓦粘土”兩種情形。可以理解為,如建設項目壓覆“建筑用砂、砂瓦粘土”時,也應當與礦業權人簽訂壓覆補償協議,并進行合理補償。
變化八:明確壓覆審批機關為自然資源部和河北省廳,刪除了其他下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壓覆審批的相關規定
新《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分別對由自然資源部和河北省廳進行壓覆審批的情形作出了規定。其中,壓覆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的以及壓覆《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礦種(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除外)累計查明資源量數量達大型礦區規模以上的,或礦區查明資源量規模達到大型并且壓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自然資源部審批。除此之外,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由設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初審,報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批。
變化九:取消了要求按照部137號文進行補償的規定,強化了建設單位、礦業權人民事權益保護意識
新《辦法》第十五條針對壓覆補償問題,刪除了41號文第二十六條“涉及補償和有償的依照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內容。這一修改強化了建設單位與礦業權人之間平等的民事關系,尊重了雙方對于補償范圍以及補償標準的意思自治,體現了礦業權作為物權所具有的經濟價值,能夠更好的維護被壓覆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減少矛盾糾紛的產生。
變化十:取消規劃區壓覆礦產資源預登記,要求開展區域調查評估,經過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的區域,建設項目不再單獨辦理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
新《辦法》刪除了41號文第四章規劃區壓覆礦產資源審批全部內容,取消了規劃區壓覆礦產資源預登記,統一了單獨選址項目以及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新增建設用地項目的管理及審批要求,應按照新《辦法》第八條規定開展壓覆礦產資源調查,且根據新《辦法》第二十條新增內容規定“城鎮開發邊界內新增建設用地已辦理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手續的,不再單獨辦理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
結語:
筆者認為,本次新《辦法》順應了我國礦產資源行政管理發展趨勢,進一步理順了壓覆審批的職權、壓覆范圍、審批程序以及補償標準問題,更具有實操性,基本符合壓覆礦產資源的實際情況以及法律精神。新《辦法》減少了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過程中的“行政干預”色彩,使壓覆糾紛回歸到“礦業權人”和“項目建設單位”平等民事法律關系中來,尊重“礦業權”作為“物權”所具有的市場經濟價值,從而更好的保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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