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規范礦業權登記有關事項的通知
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省有色地質局、省地質調查局,各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勘查審批登記管理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4號)、《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礦產資源開采審批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16號)規定,為保障我省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保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礦業權申請人資格,做好企業改制、司法處置等涉及礦業權登記管理工作,結合我省礦業權管理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探礦權人不具備營利法人資格或非營利法人中的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可以申請辦理探礦權延續(含縮小勘查區塊范圍)、保留、注銷事項;采礦權人不具備營利法人資格的,可以申請辦理采礦權延續、縮小礦區范圍變更、開采方式變更、注銷事項。
二、探礦權人不具備營利法人資格或非營利法人中的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所持有的探礦權需辦理除探礦權延續(含縮小勘查區塊范圍)、保留、注銷以外其他登記事項的,應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先行申請辦理探礦權轉讓變更登記;采礦權人不具備營利法人資格的,所持有的采礦權需辦理除采礦權延續、縮小礦區范圍變更、開采方式變更、注銷以外其他登記事項的,應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先行申請辦理采礦權轉讓變更登記。
三、礦業權人為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后資產產權未發生變化的,可憑該企業的資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內資企業登記基本情況表》,申請辦理礦業權人名稱變更登記手續;資產產權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辦理礦業權轉讓變更。
四、礦業權被查封凍結的,應解除查封凍結后,申請辦理礦業權人名稱變更或礦業權轉讓變更。
五、司法處置礦業權的受讓人(買受人)應具備國土資規〔2017〕14號、國土資規〔2017〕16號規定的礦業權申請人資格。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司法機關出具的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以及受讓人(買受人)提交的礦業權變更申請,辦理礦業權轉讓變更登記。
六、自礦業權首次登記至今,未經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礦業權發生實質性轉讓的,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法處罰。
本通知有效期三年。《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規范礦業權人法人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云國土資〔2012〕282號)、《云南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妥善處理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發生變化導致礦業權實質發生轉讓歷史遺留問題的通知》(云國土資礦〔2013〕224號)同時廢止。
云南省自然資源廳
2021年6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