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將嚴格落實非煤礦山最低生產建設規模標準
導言
自2021年以來,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多次印發文件要求各地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為進一步提高非煤礦山本質安全水平,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2022年7月12日,山西省應急管理廳、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西省自然資源廳聯合印發了《山西省應急管理廳 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西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落實非煤礦山最低生產建設規模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晉應急發〔2022〕260號)(以下簡稱“《通知》”)。筆者將結合相關部門發布的政策文件對《通知》進行解讀。
01
非煤礦山最低生產規模建設標準的重要性以及相關法律規定
1、加強落實關于礦山生產建設標準的重要意義
我國法律規定礦產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權的主體一方面是礦產資源所有權人,另一方面行使國家管理職能,監督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即在我國,礦產資源的勘查和開采,都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經過相關管理部門審批。這其中,便包括了礦山建設。
根據《礦產資源法》規定,“設立礦山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審批機關對其礦區范圍、礦山設計或者開采方案、生產技術條件、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等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方予批準”。
而眾所周知的是,采礦本身是一件非常危險的生產活動,礦山一旦發生事故,常導致重大人身傷亡,設備、器材遭受大量損壞。因此,安全生產設計、安全生產建設是礦山建設的重中之重。相關部門加強對礦山安全生產的安全準入審查工作,對減少礦山安全事故的發生具有重要意義。
2、礦山生產規模建設標準的相關規定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規定,“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按照礦山建設規模確定:大型以上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30年;中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20年 ;小型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10年”。
《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部分礦種礦山生產建設規模標準的通知》中對一些礦種的礦山最低生產建設規模進行了規定,同時規定“新建礦山應達到最低生產建設規模要求,最低生產建設規模與省級規劃最低開采規模不一致的,可以按當地規劃要求執行”。
《山西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 年)》中,對山西省內礦山生產規模進行了明確要求,新建礦山要嚴格執行礦山開采最低規模要求。
02
山西省《通知》政策解讀
1、銜接國務院、自然資源部、應急管理部等相關部門關于礦山安全生產建設的政策,加強對礦山安全生產建設的準入審查
《通知》沿用了應急管理部對非煤礦山生產建設規模標準和服務年限的要求——新建、改擴建非煤礦山獨立生產系統設計生產規模應當達到國家和我省規定的最低標準,且設計服務年限不得低于5年。
同時,在相關系列政策文件出臺前,部分地區非煤礦山已經自然資源部門出讓取得探礦權、劃定礦區范圍、采礦權的,在符合當時國家和山西省規定最低生產建設規模的前提下,自然資源部門應盡快完成采礦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其他部門依照規定進行項目核準(備案)程序、安全設施設計審批和安全許可等事項。
在上述時間節點后的新建、改擴建非煤礦山,應當按照國家和山西省新的準入標準執行。
文中所指系列政策文件包括:2021年9月10日《關于印發<關于加強非煤礦山重點地區安全生產工作方案>的通知》[礦安〔2021〕123號],2022年4月24日《關于落實<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意見>的實施意見》[晉應急發〔2022〕135號]等。
2、根據礦產資源規劃,加大非煤礦山資源整合,提升產業規模
山西省曾在2008年、2011年連續開展過兩輪非煤礦山的資源整合,但部分礦山仍存在整合不到位、多主體管理、多系統貫通等問題,造成非煤礦山問題隱患突出、事故多發。
根據《山西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16—2020 年)》,山西省今年來大力調整和優化礦山規模結構,加快非煤資源整合,關小建大,減少礦山數,擴大單個礦山開采規模。
本次《通知》中明確山西省將貫徹上述政策,進一步推進整合,逐步實現“一礦一證一系統”。對“一證多系統”礦山,須經縣級政府認定已實現一個采礦許可證范圍內礦產資源由一家生產經營單位統一經營管理后,方可辦理安全審批許可手續。礦山整合后應當達到國家及山西省規定的最低生產建設規模。同時堅決對不達標也不能參與整合的小型礦山進行關閉退出。
3、堅決落實國家和省內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依法依規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本次《通知》對于各地應當如何落實政策進行了闡明,不僅政府內應當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也應對企業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指導企業準確把握政策,結合實際主動謀劃礦山布局。同時各部門應細化工作舉措,綜合多重手段,通過收購、參股、兼并等方式對礦山進行整合重組,統籌推進本地區非煤礦產資源開發利用。
結語
礦山安全生產建設是近年來我國礦山生產建設工作的重中之重,今年以來,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連續多次發文要求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建設工作,并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礦山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
而礦山最低生產建設規模標準,是礦山安全生產建設的一個硬性標準。近些年,各地均有部分礦山企業因礦山不符合礦山最低生產建設規模標準導致礦山關閉、生產建設項目審批無法通過的情況。因此,各相關礦山企業以及個人應當重視國家以及地方對礦山最低生產建設規模標準的規定,通過整合或者整改等方式即使因為政策積極應對,如果最終因政策導致礦山關閉,也應當積極尋求法律救濟獲得補償,以降低損失,避免因錯過最佳維權時機導致礦山的投資全部“打水漂”。
以上內容來源于公眾號:自然之律,原文鏈接:新規速遞丨山西省將嚴格落實非煤礦山最低生產建設規模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