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三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下稱《決定》)近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等有關要求,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自然資源部對礦產資源管理相關部門規章進行了清理。根據《決定》,廢止《關于委托山西省等6個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原由國土資源部實施的部分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審批登記的決定》(國土資源部令第75號)。
同時,根據《決定》,修改《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分別作出將名稱修改為“礦產資源統計管理辦法”,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統計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放射性礦產除外”,將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開采石油、天然氣、頁巖氣、天然氣水合物和放射性礦產的,采礦權人應當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的填報工作,并將礦產資源統計基礎表一式二份報送自然資源部”等11處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