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19年12月17日,自然資源部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 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云南礦業律師團隊作為礦業法律服務領域的專業律師,將結合自身處理與礦業權相關的各類法律問題的豐富實踐經驗,對礦產資源法的修改提出意見和建議。
在本期文章發出前,云南礦業律師團隊已于2019年12月25日把對《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修改意見全文發送給了自然資源部。由于篇幅較長,為便于大家閱讀,我們仍將分不同單元陸續發表。
本期內容是對礦業權登記、轉讓和越界開采處罰相關規定的修改意見及理由。

云南礦業律師團隊
《礦產資源法(征求意見稿)》修改建議之三:
礦業權登記、轉讓和越界開采的處罰
(紅色字體為本團隊對草案的修改)
第二十五條【礦業權登記】 受讓人繳納探礦權出讓金、采礦權出讓金后,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礦業權有關事項載入礦業權登記簿,辦理礦業權登記,發放探礦權證書、采礦權證書。礦業權的設立、自記載于礦業權登記簿時發生效力。礦業權的變更、續期、轉讓、抵押、消滅滅失,應當進行登記,并自記載于礦業權登記簿時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探礦權證書、采礦權證書的樣式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制定。
修改理由:
1. 讓條文更為簡練;
2. 將“滅失”改為“消滅”,與物權法的表述保持一致;
3. 根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礦業權作為物權,其設立、轉讓、變更或者消滅可能根據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發生效力,因此,有必要參照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增加“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表述。
第二十九條【礦業權轉讓】 礦業權人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礦業權。礦業權轉讓、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礦業權人以股權轉讓等形式變更礦業權實際控制人的,視為礦業權轉讓,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礦業權轉讓的時,礦業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修改理由:
1. 在取消礦業權轉讓審批的情況下,礦業權轉讓、抵押的登記,僅僅是為了依法實現礦業權轉讓和抵押的物權效力;根據物權法確立的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相區分的原則,礦業權轉讓、抵押合同,應當自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而僅導致不產生物權效力的后果。
2. 對礦業權實際控制人進行規制既無必要,也無可操作性。首先,在取消礦業權轉讓審批制度的情況下,對以股權轉讓形式變更礦業權實際控制人進行規制已經沒有任何意義,因為即便是礦業權轉讓,未做登記也僅導致其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的效果,其本身并不具有違法性,既不會導致礦業權轉讓合同不生效或無效,也不會導致轉讓雙方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其次,這樣的規定混淆了股權轉讓和資產轉讓的區別,有違公司法人制度。最后,征求意見稿第二十五條未將礦業權的實際控制人列為礦業權登記簿需要記載的項目,礦業權實際控制人的變更登記實際上也無法操作。
第四十四條【無權、越界開采】 未取得采礦權擅自開采礦產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采,沒收直接用于違法開采的工具、設備,并處違法采出的礦產品市場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在未設立采礦權的區域內開采的,沒收違法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在已設立采礦權的區域內開采的,違法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應當返還給采礦權人。,并處違法采出的礦產品市場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一)在法律規定的禁止開采區域內開采的;(二)擅自開采重要礦產資源的;(三)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四)采取破壞性方式開采的。超越采礦權范圍開采礦產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回采礦權范圍內開采,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市場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退回采礦權范圍開采的,由出讓礦業權的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收回采礦權。
修改理由:
在對無證開采和越界開采的違法行為課以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時,應當區分在無證開采和越界開采的區域內是否設立了采礦權。如果沒有設立采礦權,無證開采和越界開采侵犯的是國家的礦產資源所有權,由政府主管部門沒收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是理所當然的。但是在設立了采礦權的情況下,無證開采和越界開采侵犯的則是他人的用益物權,此時再由政府主管部門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而不是將其歸還給采礦權人,等于是讓采礦權人來承受不利后果,有違公平正義的原則。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