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勘探安全規程
(國家安監局2005年第1號公告)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地質勘探工作野外作業、地質測繪、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勘探、地質遙感、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海洋地質和鉆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質實驗測試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及職業健康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地質勘探(石油、天然氣地質勘探除外)工作設計、生產和安全評價、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使用地質勘探技術手段和方法從事其延伸業的工作設計、生產和安全評價、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引用文件最新版本,以及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適用于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國人大常委會200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2002)
GB6722-2003 爆破安全規程
GB18871-2002 電離輻射防護和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MH/T1010-2000 航空物探飛行技術規范
GB6067-1985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GB5972-1986 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
GB50194-1993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GB3787-1983 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
GB16424-1996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地質勘探 exploration
是指對一定地區內的巖石、地層、構造、礦產、地下水、地質災害、地貌等地質情況進行勘察、調查研究的活動。包括地質測繪、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勘探、地質遙感、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海洋地質和鉆探工程、坑探工程、地質實驗測試等。
3.2 艱險地區 areas with hard ships and dangers
是指海拔3000m以上或者其他無人居住,自然條件惡劣、生存條件差的地質工作區。
3.3 野外作業 open country work
是指在非城鎮地區戶外進行的地質勘探活動。
4 總則
4.1 地質勘探單位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逐步推廣安全質量 標準化管理。
4.2 地質勘探單位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a) 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等安全生產責任制;
b)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c) 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d) 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e) 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制度;
f)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制度;
g)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h) 作業安全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4.3 地質勘探單位應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相應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地質勘探項目組(車間、分隊,下同)應設置專職或者兼職安全員,安全員應經過安全培訓,并考核合格。
4.4 地質勘探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經費提取、使用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改善生產作業條件。
4.5 地質勘探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并考核合格,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地質勘探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地質勘探單位對野外地質勘探從業人員每兩年至少進行一次野外生存、野外自救互救技能訓練。
地質勘探項目組每年野外工作出隊前或變換工作地區前應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從業人員應熟悉工作地區人文、地理和危險因素,掌握當地野外生存、避險和相關應急技能。
4.6 地質勘探單位應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地質勘探項目組應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檢查;地質勘探單位、地質勘探項目組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專項安全生產檢查按規定要求進行。
4.7 地質勘探單位應按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個體勞動防護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4.8 地質勘探單位應每年為野外地質勘探和地質實驗測試從業人員進行身體檢查。野外地質勘探從業人員體質應適應野外工作要求。
4.9 地質勘探項目立項報告應有項目工作地區安全生產條件內容描述;項目設計應有安全生產、職業健康設計;項目設計審查應有安全生產職能部門人員參加;項目實施應有安全防范、防護措施。
4.10 鉆探工程、坑探工程、海洋地質、航空遙感地質、艱險地區地質勘探和其他重大地質勘探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應對項目工作地區安全工作條件,以及項目安全生產、職業健康設計組織安全評審。
4.11 地質勘探單位應建立安全保障及應急救援預案,并負責組織實施。
5 野外作業基本規定
5.1 地質勘探單位應了解和掌握地質勘探工作區安全情況,包括動物、植物、微生物傷害源、流行傳染病種、疫情傳染源、自然環境、人文地理、交通等狀況,并建立檔案。
地質勘探工作區安全信息和預防措施應及時向野外作業人員告知。
5.2 地質勘探單位應為野外地質勘探作業人員配備野外生存指南、救生包,為艱險地區野外地質勘探項目組配備有效的無線電通訊、定位設備。
5.3 禁止單人進行野外地質勘探作業,禁止食用不能識別的動植物,禁止飲用未經檢驗合格的新水源和未經消毒處理的水。
野外地質勘探作業人員應按約定時間和路線返回約定的營地。
5.4 在疫源地區從事野外地質勘探作業人員,應接種疫苗;在傳染病流行區從事野外地質勘探作業人員,應采取注射預防針劑或其他防疫措施。
5.5 野外地質勘探施工應收集歷年山洪和最高洪水水位資料,并采取防洪措施。
5.6 在懸崖、陡坡進行地質勘探作業應清除上部浮石。一般情況下不得進行兩層或多層同時作業;確需進行兩層或多層同時作業,上下層間應有安全防護設施。2m以上的高處作業應系安全帶。
5.7 地質勘探設備、材料、工具、儀表和安全設施、個人勞動防護用品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5.8 野外地質勘探臨時性用電電力線路應采用電纜。電纜應架空或在地下作保護性埋設,電纜經過通道、設備處應增設防護套。
野外地質勘探電氣設備及其啟動開關應安裝在干燥、清潔、通風良好處。
電氣設備熔斷絲規格應與設備功率相匹配,禁止使用銅、鐵、鋁等其他金屬絲代替熔斷絲。
5.9 野外電、氣焊作業應及時清除火星、焊渣等火源;電、氣焊工作點與易燃、易爆物品存放點間距離應大于10m。
5.10 野外地質勘探鉆塔、鐵架等高架設施應設置避雷裝置。雷雨天氣時,作業人員不得在孤立的大樹下、山頂避雨。
5.11 坑、井、易滑坡地段或其他可能危及作業人員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野外地質勘探作業應設置安全標志。
5.12 地質勘探爆破作業應遵守《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03)。
5.13 地質勘探野外工作機動車輛應滿足野外作業地區越野性能要求,并在野外作業出隊前進行車輛性能檢測,在野外工作期間應隨時檢修。
野外工作機動車輛駕駛員除持有駕駛證外,需經過野外駕駛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5.14 野外營地的選擇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借住民房應進行消毒處理,并檢查房屋周邊環境、基礎和結構。
b) 營地應選擇地面干燥、地勢平坦背風場地,預防自然災害和地質災害。
c) 營地應設排水溝,懸掛明顯標志。
d) 挖掘鍋灶或者設立廚房,應在營地下風側,并距營地大于5m。
e) 在林區、草原建造營地,應開辟防火道。
5.15 山區(雪地)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每日出發前,應了解氣候、行進路線、路況、作業區地形地貌、地表覆蓋等情況。
b) 在大于30°的陡坡或者垂直高度超過2m的邊坡上作業,應使用保險繩、安全帶。
c) 山區(雪地)作業,兩人間距離應不超出有效視線。
d) 冰川、雪地作業,作業人員應成對聯結,彼此間距應不大于15m。
e) 在雪崩危險帶作業,每個行進小組應保持5人以內。
f) 在雪線以上高原地區進行地質勘探作業,氣溫低于-30℃時應停止作業或者有防凍措施。
5.16 林區、草原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在林區、草原作業應隨時確定自己位置,與其他作業人員保持聯系。
b) 在林區、草原作業,生火時應有專人看守,禁止留下未熄滅的火堆。
c) 在森林、草原地區進行地質勘探作業應遵守林區、草原防火規定。
d) 林區、草原出現火災預兆或發生火災時,應及時報警并積極參加滅火。
5.17 沙漠、荒漠地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備足飲用水,并合理飲用。
b) 發生沙塵暴時,作業人員應聚集在背風處坐下,蒙頭,戴護目鏡或者把頭低到膝部。
c) 作業人員應配備防寒、防曬用品,穿明顯標志工作服。
5.18 海拔3000m以上高原地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初入高原者應逐級登高,減小勞動強度,逐步適應高原環境。高原作業,嚴禁飲酒。
b) 艱險地區野外作業應配備氧氣袋(瓶)、防寒用品用具。
c) 人均每日飲用水量應不少于3.5L。
5.19 沼澤地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在沼澤地區作業應佩戴防蚊蟲網、皮手套、長筒水鞋,扎緊袖口和褲腳。
b) 在沼澤地行走應隨身攜帶探測棒。
c) 在植物覆蓋的沼澤地段、浮動草地、沼澤深坑地段,應繞道通行,并標識已知危險區。
d) 在沼澤地區作業應配備救生用品、用具。
5.20 水系地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水上地質勘探作業應配備水上救生器具。
b) 每天應對船只和水上救生裝備進行檢查。
c) 徒步涉水河流水深應小于0.7m,流速小于3m/s,并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5.21 巖溶發育地區及舊礦、老窿地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進入巖洞或舊礦老井、老窿、豎井、探井,應預先了解有關情況,采取通風、照明措施,并進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
b) 在垂直、陡斜的舊井壁上取樣應設置絞車升降作業臺或者吊桶。
c) 洞穴調查作業時,洞口應預留人員,進洞人員應采取安全措施。
5.22 進入礦山尾礦庫時,應預先了解有關尾礦庫情況,并采取相應安全措施,防止工作人員陷入尾礦庫,行進小組應有2人以上。
5.23 特種礦產地區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在放射性異常地區作業應進行輻射強度和鈾、鐳、釷、鉀、氡濃度檢測,采取防護措施。
b) 放射性異常礦體露頭取樣應佩戴防護手套和口罩,盡量減少取樣作業時間。井下作業應佩戴個人劑量計,限制個人吸收劑量當量。
c) 放射性標本、樣品應及時放入礦樣袋,按規定地點存放、處理。
d) 氣體礦產取樣應佩戴過濾式防毒面具。
e) 地下高溫熱水取樣應采取防燙傷措施。
6 地質測繪
6.1 標高觀測儀器應架設平穩,各類拉繩及附屬安全設施應栓結到位,操作員應站于安全、可靠處作業。
6.2 地下管線測量應了解管線的基本情況。進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時,應有防范、保護措施。管線井下測量應設專人指揮。
6.3 公路沿線測量應設立明顯標志,派專人指揮。
6.4 鐵路沿線測量應與鐵道有關部門取得聯系,設立瞭望哨崗。
6.5 登高觀測作業應檢查攀登工具、安全帶和觀測工具,并保持完好。
6.6 在建筑物附近測量時,應了解建筑物結構堅固程度及周圍情況,盡量避免在建筑物頂邊緣作業。
6.7 露天礦區、坑道、高山陡坡和險峻地區測量作業,測量人員應先檢查安全情況后進行測量作業。
6.8 在電網密集地區測量作業應避開變壓器、高壓輸電線等危險區,并禁止使用金屬標尺。
6.9 雷雨天氣或五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測量作業。
7 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學勘探、地質遙感
7.1 電法勘探
7.1.1 發電機應有有效的漏電保護裝置。儀器外殼、面板旋鈕、插孔等的絕緣電阻,應大于100ΜΩ/500V。工作電流、電壓不得超過儀器額定值,進行電壓換擋時應關閉高壓電源。
7.1.2 電路與設備外殼間絕緣電阻應大于5ΜΩ/500V。電路應配有可調平衡負載,嚴禁空載和超載運行。
7.1.3 導線絕緣電阻每千米應大于2ΜΩ/500V。
7.1.4 作業人員應熟練掌握安全用電和觸電急救知識。
7.1.5 供電電極附近應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7.1.6 觀測前,操作員和電機員應檢查儀器和通訊工具工作性能,測量供電回路電阻,在確認人員離開供電電極后,方可進行試供電。
7.1.7 導線鋪設應避開高壓輸電線路;必須經過高壓輸電線路時,應有隔離保護措施。
7.1.8 在雷雨天氣時,禁止進行電法野外勘探作業。
7.2 磁法勘探
7.2.1 儀器操作應按儀器說明書或操作規程進行。禁止將儀器輸出專用插口與其他儀器連接。
7.2.2 儀器工作不正;虺霈F錯誤指示時,應先排除電源不足、接觸不良及電路短路等外部原因,再使用儀器自檢程序檢查儀器。
7.2.3 啟動儀器激發按鈕時,禁止觸摸探頭中元件。
7.3 地震勘探
7.3.1 車載儀器設備應安裝牢固并具有抗震功能,電路布設合理。
7.3.2 儀器、設備操作人員應服從統一指揮,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7.3.3 爆破工作站應設立在上風側安全區內,并與孔口保持良好視通。
7.3.4 炮點與爆破工作站之間應避開輸電線路。
7.3.5 同一爆破工作站,只準使用一套起爆網路作業,同一炮點只準存在一個起爆藥包(組合爆破除外)。
7.3.6 未經有關管理部門批準,禁止在通航河道、海域和橋梁、水庫、堤壩、地下通道、鐵道、公路、工業設施、居民聚居區安全距離內進行爆破勘探作業。在通航河道、海域進行地震爆破作業,應設置臨時航標信號。
7.3.7 在井內進行爆破作業前應探明井內情況。在淺水區或水坑內爆破時,裝藥點距水面應至少1.5m。
7.3.8 汽車收、放電纜時,車輛行駛速度應小于5㎏/h。
7.3.9 排列地震電纜應使用導向輪和導引撥叉。
7.3.10 爆破作業船與地震勘探船間應保持通訊暢通。爆破作業船與地震勘探船之間最小安全距離,由設計確定,但應大于150m。
7.4 放射性勘探
7.4.1 放射性地質勘探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國人大常委會2003)
7.4.2 放射性地質勘探活動應遵守《電離輻射防護和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GB18871-2002)
7.4.3 地質勘探單位貯存、使用放射源應建立嚴格的領取、退還管理制度,由專人管理,并建立放射源登記檔案,按規定建設放射源貯存庫。
7.4.4 高輻射地區野外地質勘探,應設立洗浴設施,并按規定配備輻射防護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作業人員經常修剪指甲、頭發,勤換洗衣服,保持皮膚清潔。
7.4.5 職業照射劑量,連續5年的年平均有效劑量不超過20mSv,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劑量不超過50mSv。
7.4.6 放射源運輸應專車專人押運;裝卸、使用時應采取輻射防護措施。
7.4.7 每日野外工作結束,輻射儀應及時放置于指定地點。禁止輻射儀、放射源與人員共處一室。
7.4.8 發生放射源丟失、污染和危及人體健康事故,應立即報告公安、環境保護、安全監管部門,并采取防止事故擴大措施。
7.5 井中地球物理勘探
7.5.1 測井前應對鉆孔地質、孔身結構等情況進行詳細了解。
7.5.2 外接電源電壓、頻率,應符合儀器設備要求。儀器、設備接通電源后,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7.5.3 絞車、井口滑輪,應固定平整牢靠。絞車與滑輪應保持一定距離。電纜抗拉和抗磨強度應滿足技術指標要求。
7.5.4 地表各類導線,應分類置放。電纜絕緣電阻,應大于5ΜΩ/500V。
7.5.5 井下儀器應密封,與井上儀器、設備連接良好,經試驗工作正常后方可下井作業。
7.5.6 測井作業中,應密切注意井下情況,根據不同物探測井方法,控制升、降速度。
7.5.7 在雷雨天氣時,應暫停作業,斷開儀器、設備電源,并將井下儀器提升至孔口。
7.5.8 放射性測井應遵守7.4放射性勘探規定。
7.6 地球勘探
7.6.1 野外地球化學勘探工作人員應配備手電筒、蛇藥、跌打損傷等外用藥品。
7.6.2 每日外出作業應有當日的采樣路線、匯合地點及宿營計劃。
7.6.3 在血吸蟲疫區野外作業應配備高筒套鞋、膠手套。返隊后,應及時進行血防檢查。
7.6.4 現場分析藥品,應由專人保管;現場試驗,應保護環境,禁止隨地丟棄藥品。
7.7 航空地球物探勘探、地質遙感
7.7.1 航空勘探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全國人大常委會1995)及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7.7.2 航空勘探活動應遵守《航空物探飛行技術規范》(MH/T1010-2000)。
7.7.3 航空勘探活動應遵守國家空中交通安全管制法規,按規定程序申報批準取得航空勘探飛行權和觀測權,并依法接受空中飛行監管。
7.7.4 航空勘探單位應會同飛行單位、航空管理部門制定應急預案。
7.7.5 航空器內外航空物探、遙感地質勘測儀器設備安裝,應考慮航空器整體平衡、配重;由具有航空器安裝、維修專業技術資格單位承擔。安裝人員應具有航空器安裝、維修專業技術資格。
7.7.6 飛行勘探工作開始前,勘探隊應與飛行機組、飛行保障部門召開安全協調會,研究作業區域氣象、地理條件,確定飛行高度。
航空器起飛勘探作業前,飛行機組、勘探隊應分別對航空器及勘測儀器、設備進行全面檢查。
7.7.7 勘探隊長應了解執行勘測飛行任務的航空器性能及其定檢、發動機使用小時等情況!
飛行勘測時,機上勘測技術人員應與機組人員密切配合,隨時檢查記錄飛行速度、離地高度,確保不突破飛行安全邊界。
7.7.8 非封閉艙航空器飛行高度3000m以上勘測作業,應裝備氧氣瓶;海區飛行勘測作業,應配備救生衣。
7.7.9 航空勘探作業應遵守航空磁測、航空遙感攝影技術規范規程。
7.7.10 航空勘探空勤技術人員,每天飛行時間不得超過8h,每次飛行不超過6h,168h內最長飛行小時不得超過50h。
8 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
8.1 水文地質
8.1.1 水點調查應觀察調查點周圍穩固等情況。
8.1.2 泉水調查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山泉水源調查,在遇到風暴、懸崖、峭壁、峽谷、雷雨等情況時,應采取防護措施。
b) 露天泉水源調查,調查人員應確認周圍是否是沼澤地或泥濘地。
8.1.3 礦坑水點調查應遵守下列規定:
a) 下井調查前,應了解礦山井巷涌水量、含水層特點及其變化情況和地下水進入坑道的狀態、坑道充水水源、井巷涌水點分布、礦井排水系統等。
b) 老礦區、廢棄坑道地區調查,應觀察坑道口灌水、草遮蓋情況。下坑觀測前,應通風并進行坑內有毒有害水體、氣體檢測。
c) 陡峭險峻河岸及容易發生地質滑坡、山崩和塌方的傾斜河岸觀測,應采取防護措施。
8.1.4 動態觀測應遵守下列規定:
a) 觀測員應掌握安全信號含義和發出方法。
b) 夜間動態觀測,觀測員應佩戴個人照明器具。
c) 禁止觀測員在草叢、灌木中或其他不易被人發現的地方休息。
8.1.5 觀測井(孔、泉)布設與安裝應遵守下列規定:
a) 觀測孔臺應高出地面0.5m。
b) 選用飲水井或淺井作動態觀測點,井口應安裝防護井欄。
c) 選用露天泉井水作觀測點,泉井、引水渠、測流池、測流堰等應設置防護欄柵。
8.1.6 抽水試驗應遵守下列規定:
a) 靠近試驗點的渠段及井口周圍應設置防護欄柵。
b) 壓風機抽水試驗,高壓風管、水管接頭應嚴密、牢固。
c) 潛水泵抽水試驗,潛水泵供電應使用漏電保護器。
d) 注意觀測地面塌陷和建筑物位移。
8.2 環境地質
8.2.1 梅雨季節,江河流域野外環境地質調查,應制定防洪、防澇措施。
8.2.2 在山地崩塌和滑坡區以及泥石流發生區野外環境地質調查,應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8.2.3 在高原凍土區野外環境地質調查應避開冬季。
8.2.4 在平原沙漠區野外環境地質調查應有防風、防沙措施或避開風沙季節。
8.3 工程地質
8.3.1在工業及民用設施區工程地質施工,對工業及民用建筑物應有監測措施,同時應了解和掌握地下管網設施的埋設情況。
8.3.2 工程地質野外測試應遵守儀器、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8.3.3 水上工程地質勘察應遵守10.10.1水上鉆探施工規定。
9 海洋地質
9.1 出航準備
9.1.1 海洋地質調查每個航次應制定航行、作業計劃。
9.1.2 每個航次起航前,應采取下列措施:
a) 召開本航次航行、作業海區情況分析會。
b) 對本航次航海圖書資料和船舶證書進行檢查。
c) 制定本航次操縱、避碰、防臺風、防火和海難應急預案。
9.1.3 船舶出海作業前應做好下列保障工作:
a) 出航前,船舶應補足各種油料和生活淡水。
b) 主食品補給量應大于計劃工作日15天量。
c) 配備專職或兼職醫生,常用藥品、必要醫療器械齊備。
d) 船舶導航、通訊設備齊備、完好。
9.1.4 海洋地質調查單位應根據作業海區情況制定突發事件處置預案。
9.1.5 海洋地質調查單位在每航次出航前,應向當地海事部門申報作業海區,并發布航行作業通告。
9.1.6 海洋地質調查單位在船舶出海作業前,應對船舶進行綜合檢查,保證船舶適航狀態。
9.2 海上作業
9.2.1 海洋地質調查作業人員應與船員密切配合,并遵守海洋地質取樣、地震測量、磁力測量、重力測量、鉆探、測深、海底攝像等機械、儀器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9.2.2 使用水下設備作業前,應采取下列措施:
a) 檢查船舶設備是否正常。
b) 檢查水下設備電纜、鋼纜、保險繩接口是否牢固。
c) 檢查絞車、吊機液壓泵油位是否符合工作要求。
d) 查閱航海圖書資料,核實海底地形、地貌是否符合擬使用設備的安全技術參數。
9.2.3 使用水下設備作業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a) 船舶操縱應滿足水下設備技術參數和施工設計要求。
b) 船舶應按國際海上避碰規則懸掛危險信號和旗幟。
c) 船舶收放電纜尾標應停車進行!
d) 收、放電纜航速應小于3kn;拖網作業,航速穩定在2kn。
e) 船上應建立、完善觀察瞭望體系。
9.2.4 特殊情況下應采取下列措施:
a) 船舶拖帶水下設備在漁船活動多或國際航道附近海區作業時,應配備護航船只。
b) 作業區漁船、漁標、漁網過多,嚴重危及作業安全時,應收回水下設備,停止作業。
c) 水下拖拽設備、吊放設備拉力超過鋼纜最大擴張力時,應立即降低航速。
d) 發現半潛狀態漂浮物時,應迅速操縱船舶躲避。
9.2.5 海上鉆探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拋錨后應檢查錨鏈受力強度是否均勻、剎車是否緊固。
b) 按規定懸掛錨泊信號和作業信號。
c) 鉆機應按下列程序操作:斷開離合器、啟動動力機、合攏離合器、掛擋、啟動水泵、加壓鉆進。
d) 設置水文氣象觀察、記錄員,海面風力大于6級、浪高大于2.5m時,應停止鉆探作業。
e) 值班駕駛員和水手應進行不間斷巡視,保持船舶平穩。
10 鉆探工程
10.1 修筑機場地基
10.1.1 機場地基平整、堅固、穩定、適用。鉆塔底座的填方部分,不得超過塔基面積的1/4。
10.1.2 在山坡修筑機場地基,巖石堅固穩定時,坡度應小于80°;地層松散不穩定時,坡度應小于45°。
10.1.3 機場周圍應有排水措施。在山谷、河溝、地勢低洼地帶或雨季施工時,機場地基應修筑攔水壩或修建防洪設施。
10.1.4 機場地基應滿足鉆孔邊緣距地下電纜線路水平距離大于5m,距地下通訊電纜、構筑物、管道等水平距離應大于2m。
10.2 鉆探設備安裝、拆卸、搬遷
10.2.1 鉆塔安裝與拆卸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安裝、拆卸鉆塔前,應對鉆塔構件、工具、繩索、挑桿和起落架等進行嚴格檢查。b) 安裝、拆卸鉆塔應在安裝隊長或機長統一指揮下進行,作業人員要合理安排,嚴格按鉆探操作規程進行作業,塔上塔下不得同時作業。
c) 安裝、拆卸鉆塔時,起吊塔件使用的挑桿應有足夠的強度。拆卸鉆塔應從上而下逐層拆卸。
d) 進入機場應按規定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不得赤腳或穿拖鞋,塔上作業應系好安全帶,禁止穿帶釘子或者硬底鞋上塔作業。
e) 安、拆鉆塔應鋪設工作臺板,塔板臺板長度、厚度應符合安全要求。
f) 夜間或5級以上大風、雷雨、霧、雪等天氣禁止安裝、拆卸鉆塔作業。
10.2.2 鉆架安裝與拆卸應遵守下列規定:
a) 起、放鉆架,應在安裝隊長或機長統一指揮下,有秩序地進行。
b) 豎立或放倒鉆架前,應當埋牢地錨。
c) 豎立或放下鉆架時,作業人員應離開鉆架起落范圍,并應有專人控制繃繩。
d) 鉆架鋼管材料應滿足最大工作強度要求。
e) 鉆架腿之間應安裝斜拉手,應在鉆架腿連接處的外部套上鋼管結箍加固。
f) 起、放鉆架,鉆架外邊緣與輸電線路邊緣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表1的規定。
10.2.3 鉆機設備安裝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各種機械安裝應穩固、周正水平。
b) 安裝鉆機時,井架天車輪前緣切點,鉆機立軸中心與鉆孔中心應成一條直線,直線度范圍±15mm。
c) 各種防護設施、安全裝置應當齊全完好,外露的轉動部位應設置可靠的防護罩或者防護欄桿。
d) 電氣設備應安裝在干燥、清潔、通風良好的地方。
10.2.4 設備搬運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機動車搬運設備時,應有專人指揮;人工裝卸時,應有足夠強度的跳板;用吊車或葫蘆起吊時,鋼絲繩、繩卡、掛鉤及吊架腿應牢固。
b) 多人抬動設備時,應有專人指揮,相互配合。
c) 輕型鉆機整體遷移時,應在平坦短距離地面上進行,并采取防傾斜措施。
d) 禁止在高壓電線下和坡度超過15°坡上或凹凸不平和松軟地面整體遷移鉆機。
e) 使用起重機械起吊鉆機設備時,應遵守《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1985)。
10.3 升降鉆具
10.3.1 升降機的制動裝置、離合裝置、提引器、游動滑車、擰管機和擰卸工具等應靈活可靠。
10.3.2 使用鋼絲繩應遵守下列規定:
a) 鋼絲繩安全系數應大于7。
b) 提引器處于孔口時,升降機卷筒鋼絲繩圈數不少于3圈。
c) 鋼絲繩固定連接繩卡應不少于3個;繩卡距繩頭應大于鋼絲繩直徑的6倍。
d) 鋼絲繩應定期檢查。變形、磨損、斷絲鋼絲繩應按《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GB5972-1986)的規定報廢。
10.3.3 升降機,應平穩操作。嚴禁升降過程中用手觸摸鋼絲繩。
10.3.4 提引器、提引鉤,應有安全邊鎖裝置;提落鉆具或鉆桿,提引器切口應朝下。
10.3.5 鉆具處于懸吊或傾斜狀態時,禁止用手探摸懸吊鉆具內的巖心或探視管內巖心。
10.3.6 操作擰管機和插墊叉、扭叉,應由一人操作;扭叉應有安全裝置。
10.3.7 發生跑鉆時,禁止搶插墊叉或強行抓抱鉆桿。
10.4 鉆進
10.4.1 開孔鉆進前,應對設備、安全防護設施、措施進行檢查驗收。
10.4.2 機械轉動時,禁止進行機器部件的擦洗、拆卸和維修;禁止跨越傳動皮帶、轉動部位或從其上方傳遞物件;禁止戴手套掛皮帶或打蠟;禁止用鐵器撥、卸、掛傳動中皮帶。
10.4.3 鉆進時,禁止用手扶持高壓膠管或水龍頭。修配高壓膠管或水龍頭應停機。
10.4.4 調整回轉器、轉盤時應停機檢查,并將變速手把放在空檔位置。
10.4.5 轉盤鉆機鉆進時,嚴禁轉盤上站人。
10.4.6 擴孔、掃脫落巖心、掃孔或遇溶洞、松散復雜地層鉆進時,應由機(班)長或熟練技工操作。
10.5 孔內事故處理
10.5.1 孔內事故處理前,應全面檢查鉆塔(鉆架)構件、天車、游動滑車、鋼絲繩、繩卡、提引器、吊鉤、地腳螺絲、儀器、儀表等。
10.5.2處理孔內事故時,應由機(班)長或熟練技工操作,并設專人指揮;除直接操作人員外,其他人員應撤離。
10.5.3 禁止同時使用升降機、千斤頂或吊錘起撥孔內事故鉆具。
10.5.4 禁止超設備限定負荷強行起撥孔內事故鉆具。
10.5.5 打吊錘時,吊錘下部鉆桿處應安裝沖擊把手或其他限位裝置;禁止手扶、握鉆桿或打箍;人力拉繩打吊錘時,應統一指揮。
10.5.6 使用千斤頂回桿時,禁止使用升降機提吊被頂起的事故鉆具。
10.5.7 人工反鉆具,扳桿回轉范圍內嚴禁站人;禁止使用鏈鉗、管鉗工具反事故鉆具。
10.5.8 反轉鉆機反鉆具應采用低速慢轉。
10.5.9 使用鋼絲繩反管鉆具連接物件應牢固可靠。
10.5.10 鉆孔爆破應遵守下列規定:
a) 下入爆破筒前,應進行孔徑、孔深、偏斜度探測。
b) 向鉆孔內送藥包時,應慢速下放。
c) 爆破前應確定爆破危險邊界,并做好爆破警戒工作。
10.6 機場安全防護設施
10.6.1 鉆塔座式天車應設安全擋板;吊式天車應安裝保險繩。
10.6.2 鉆機水龍頭高壓膠管,應設防纏繞、防墜安全裝置和導向繩。
10.6.3 鉆塔工作臺,應安裝可靠防護欄桿。防護欄桿高度應大于1.2m,木質踏板厚度應大于50mm或采用防滑鋼板。
10.6.4 塔梯應堅固、可靠;梯階間距應小于400mm,坡度小于75°。
10.6.5 機場地板鋪設,應平整、緊密、牢固;木地板厚度,應大于40mm或使用防滑鋼板。
10.6.6 活動工作臺安裝、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a) 工作臺應安裝制動、防墜、防竄、行程限制、安全掛鉤、手動定位器等安全裝置。b) 工作臺底盤、立柱、欄桿應成整體。
c) 工作臺應配置?30mm以上棕繩手拉繩。
d) 工作臺提引繩、重錘導向繩應采用?9mm以上鋼絲繩。
e) 工作臺平衡重錘應安裝在鉆塔外,與地面之間距離應大于2.5m。
f) 活動工作臺每次準乘一人。
g) 乘工作臺高空作業時,應先閉鎖手動制動裝置后方可進行作業。
10.6.7 鉆塔繃繩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a) 鉆塔繃繩應采用?12.5mm以上鋼絲繩。
b) 18m以下鉆塔應設4根繃繩;18m以上鉆塔應分兩層,每層設4根繃繩。
c) 繃繩安裝應牢固、對稱;繃繩與水平面夾角應小于45°。
d) 地錨深度應大于1m。
10.6.8 雷雨季節、落雷區鉆塔應安裝避雷針或采取其他防雷措施。
安裝避雷針應符合下列要求:
a) 避雷針與鉆塔應使用高壓瓷瓶間隔。
b) 接閃器應高出塔頂1.5m以上。
c) 引下線與鉆塔繃繩間距應大于1m。
d) 接地極與電機接地、孔口管及繃繩地錨間距離應大于3m,接地電阻應小于15Ω。
10.7 機場用電
10.7.1 鉆探施工用電應遵守《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技術規范》(GB50194-1993)
10.7.2 動力配電箱與照明配電箱,應分別設置。
10.7.3 每臺鉆機應獨立設置開關箱,實行“一機一閘一漏電保護器”。
10.7.4 移動式配電箱、開關箱應安裝在固定支架上,并有防潮、防雨、防曬措施。
10.7.5 機場電氣設備,應采用保護接地,接地電阻應小于4Ω。
10.7.6 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應遵守《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GB3787-1983)的規定。
10.7.7 機場照明應使用防水燈具;照明燈泡,應距離塔布表面300mm以上。
10.7.8 在修理電氣設備時,應切斷電源,并掛警示牌或設專人監護。
10.8 機場防風
10.8.1 五級以上大風天氣,應停止鉆探作業,并應做好以下工作:
a) 卸下塔衣、場房帳篷。
b) 鉆桿下入孔內,并卡上沖擊把手。
c) 檢查鉆塔繃繩及地錨牢固程度。
d) 切斷電源,關閉并蓋好機電設備。
e) 封蓋好孔口。
10.8.2 大風后重新開始鉆探作業前,應檢查鉆塔、繃繩、機電設備、供電線路等的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繼續鉆探作業。
10.9 機場防火、防寒
10.9.1 鉆探機隊應成立防火組織;作業人員應掌握滅火器材使用方法。
10.9.2 機場應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并合理擺放,專人管理,禁止明火直接加熱機油,及烘烤柴油機油底殼。
10.9.3 寒冷季節施工,作業場所應有防寒措施和取暖設施。機場內取暖,火爐距油料等易燃物品存放點應大于10m,距機場塔布應大于1.5m。
10.10 特種鉆探
10.10.1 水上鉆探應遵守下列要求:
a) 掌握工作區域有關水文、氣象資料,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b) 通航河流或湖泊施工作業應遵守航務、港監等有關部門規定,勘探船舶停泊作業,應設置信號燈或航標。
c) 鉆塔(架)地腳應與鉆探船牢固連接。
d) 鉆探船舶地錨應穩定、牢固可靠,鉆探船舶平臺拼裝應使用同噸位船只,鉆探船四周應設置牢固防護欄桿,平臺鋪設穩固可靠。
e) 禁止在鉆探船上使用千斤頂及其他起重設備。
f) 鉆探船舶應配備足夠數量的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設備和消防設備,并經常檢查。g) 4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h) 浮筒、木筏作為鉆探作業平臺時,其平臺基礎和結構應穩定、牢固。
10.10.2 坑道鉆探應遵守下列要求:
a) 坑道鉆探施工應編制施工設計,施工前應進行場地安全檢查和鉆室支護。
b) 遇含水層或涌水層時應立即采取排水措施,禁止將鉆具提出鉆孔,并立即采取預防措施,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c) 坑道內應有良好通風,作業點應有充足的照明。
d) 懸掛在巷道壁的滑輪支撐點應牢固,其強度、附著力應滿足鉆機起吊最大負荷要求。
11 坑探工程
11.1 施工設計
坑探工程施工設計,應充分考慮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等影響坑探工程施工因素。
11.2 坑探工程斷面規格與使用條件
11.2.1 探槽長度應以地質設計為準,深度應小于3m,槽底寬度應大于0.6m。兩壁坡度,應根據土質、探槽深淺確定:槽深小于1m的淺槽,坡度應小于90°;1~3m的深槽,結實土層,坡度應為75°~80°;松軟土層,坡度應為60°~70°;潮濕、松軟土層,坡度應小于55°。
11.2.2 淺井深度應小于20m。斷面規格及使用條件按表2確定。
11.3 探槽掘進
11.3.1 人工掘進探槽時,禁止采用挖空槽壁自然塌落方法。
11.3.2 槽壁應保持平整,松石應及時清除。槽口兩側1m內不得堆放土石和工具。
11.3.3 在松杴易坍塌地層掘進探槽時,兩壁應及時進行支護。
11.3.4 槽內2人以上同時作業時,相互間距應大于3m。
11.3.5 探槽滿足地質要求后應及時回填。
11.4 淺井掘進
11.4.1 井口應設置防護圍欄,井口段井壁應支護,并應高于地面200mm。
11.4.2 在井壁不穩定砂礫層、含水層掘進時,應采取止水、降低水位、加強支護措施。
11.4.3 提升吊桶時,井下應有安全護板。木質護板厚度不應小于50mm。
11.4.4 作業人員上、下井應佩掛安全帶。禁止乘坐手搖吊桶(筐)或者沿繩索攀登、攀爬井壁升井、下井。
11.4.5 在山坡上掘進淺井時,應清除井口上方及附近浮石(土)。上、下坡均有井位時,應先完成下坡淺井后,再掘進上坡淺井。
井口1m內不準堆放工具、物料,5m內不準堆放重型設備和石碴等。
11.4.6 拆除淺井支護時應由下而上,邊拆除邊回填。
11.4.7 在滿足地質要求后,淺井應及時回填。
11.5 平巷、斜井、豎井掘進
11.5.1 平巷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坑口上方應有防、排水措施,坑口應穩定、堅固。
b) 地處道路上方或者陡坡坑口,應有防護措施。
c) 交通干線下部坑探施工,坑道上方覆蓋巖體厚度應大于15m。
d) 坑道穿過鐵路、公路時,應征得有關部門同意后,方可施工。
11.5.2 斜井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
a) 運輸斜井應設人行道。
b) 運輸物料斜井車道與人行道之間應設置隔墻。
c) 斜井井口應設擋車器、阻車器。
11.5.3 豎井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
a) 豎井掘進應遵守《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GB16424-1996)規定。
b) 梯子間梯子傾角應小于80°,相鄰兩梯子平臺距離應小于6m,梯子平臺長、寬應分別大于0.7m和0.6m。
c) 井口應設圍欄、井口蓋,井下應設護板。
d) 使用吊桶升降人員,吊桶上部應有保護裝置。
e) 井下作業人員攜帶工具、材料應裝入工具袋。
f) 在井架上、井筒內或者吊盤上作業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帶。安全帶應拴在牢固的構件上。
11.6 鑿巖作業
11.6.1 鑿巖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坑探工程應采用濕式鑿巖,并有防噪聲、振動危害措施。
b) 鑿巖前,應檢查和清除盲炮、殘炮、炮煙;檢查和清除頂、幫、工作面浮石及支護的不安全因素。
c) 禁止戴手套扶釬桿,禁止肩扛釬桿作業,禁止站在鑿巖機釬桿下方。
d) 流砂層或者突然涌水等地段鑿巖應制訂安全措施。
11.6.2 風動鑿巖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操作者應站在后側面,一腳在前,一腳在后。
b) 鑿巖時應隨時觀察和檢查壓氣膠管接頭、機械聯結部分。
c) 儲氣罐、高壓水箱安全部件(壓力表、安全閥等)應靈活可靠。
11.6.3 電動鑿巖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巷道有瓦斯或者煤塵應選用防爆型電動鑿巖機。
b) 電動鑿巖機絕緣電阻應大于50ΜΩ,并安裝漏電保護器。
c) 鑿巖機操作人員應穿戴絕緣手套、絕緣膠鞋。
11.6.4 禁止在坑道、淺井、巷道使用內燃鑿巖機鑿巖。
11.6.5 釬頭修磨應遵守下列規定:
a) 砂輪機或者磨釬機應安設防護罩。
b) 操作者應佩戴防護眼鏡。
c) 操作者應站在砂輪側面操作。禁止操作者和其他人員站立在砂輪正面。
11.7 爆破作業
11.7.1 放炮后,工作面應通風、處理浮石、檢查支架,并處理完殘炮、盲炮后,方可進行其他工序作業。
11.7.2 貫通爆破,測量人員應及時提供兩個貫通工作面間距離數據。兩工作面間相距小于15m時,應停止一方掘進,并封閉一側,設立明顯標志。
11.7.3 在有礦塵、煤塵、易燃易爆氣體爆炸危險的工作面放炮時,應使用導爆管、瞬發電雷管、煤礦安全炸藥。
11.7.4 爆破作業地點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a) 有冒頂或者頂幫滑落危險。
b) 通道不安全或者通道阻塞。
c) 爆破參數或者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
d) 距工作面20m內風流中易燃易爆氣體含量大于等于1%,或者有易燃易爆氣體突出征兆。
e) 工作面有涌水危險或者炮眼溫度異常。
f) 危及設備或者建筑物安全。
g) 危險區邊界上未設警戒。
h) 光線不足或者無照明。
11.7.5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禁止采用導火索起爆:
a) 淺井、豎井、盲井、傾角大于30°斜井和天井工作面的爆破。
b) 有易燃易爆氣體或者粉塵爆炸危險工作面的爆破。
c) 需借助于長梯子、繩索和臺架點火的爆破。
d) 深井爆破。
11.8 通風與防塵
11.8.1 井巷空氣成分按體積計,氧氣應大于20%,二氧化碳應小于0.5%。
11.8.2 井下作業點空氣粉塵含量應小于2mg/m3 。入井風源空氣含塵量應小于0.5mg/m3 。
11.8.3 井下風速:工作面應大于0.15m/s;巷道應大于0.25m/s。井下使用柴油運輸設備時,工作面應大于0.5m/s;巷道應大于0.6m/s。
11.8.4 井巷深(長)度大于7m,平硐長度大于20m時,應采用機械通風。
11.8.5 風筒口與工作面距離應符合以下規定:
a) 壓入式通風不得超過10m。
b) 抽出式通風不得超過5m。
c) 混合式通風時,壓入風筒不得超過10m,抽出風筒應滯后壓入風筒5m以上。
11.8.6 項目施工單位,應配備氣體。粉塵檢測儀器,定期檢測井下空氣塵、毒和氧氣含量。
11.9 裝巖與運輸
11.9.1 裝巖作業前應“敲幫問頂”、三檢查(檢查井巷與工作面頂、幫;檢查有無殘炮、盲炮;檢查爆堆中有無殘留的炸藥和雷管)。
11.9.2 運輸巷道應鑿設安全躲避硐,安全躲避硐間距20~25m。
11.9.3 機車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a) 在有瓦斯或者礦塵爆炸危險的坑道應使用防爆型電瓶機車。
b) 使用內燃機車時,應有尾氣凈化裝置。
c) 采用架線式電機車時,電線懸掛高度應大于2m,電線與頂板或者棚梁距離應大于0.2m。
11.9.4 斜井和豎井提升應遵守下列規定:
a) 應遵守《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安全規程》(GB16424-1996)規定。
b) 提升裝置應有齊全的電氣控制系統和安全保護系統。
c) 提升系統應設定明確的聲光信號。
11.10 支護
11.10.1 坑口應進行支護,支護體在坑口外部分應大于1m。
11.10.2 破碎、松軟或者不穩定地層掘進應及時支護。
11.10.3 架設、維修或者更換支架時應停止其他作業。
11.10.4 回收平巷支架應由里向外進行,回收井框及斜井支架應由下而上進行。
11.10.5 坑口及交叉處支架應采取加強措施。
11.10.6 在松軟破碎巖層噴錨作業應打超前錨桿預先護頂。在含水地層噴錨作業應做好防水工作。
11.11 防排水
11.11.1 坑口標高應高于當地歷史最高水位1m以上。坑口上方應有排水溝或者修建防水壩。
11.11.2 井巷排碴應避開可能形成山洪、泥石流等災害的通道。
11.11.3 水文地質條件復雜或接近水源可疑地段應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則。
11.11.4 在掘進工作面或者其他地點,發現有“出汗”、頂板滴水變大、空氣變冷、發生霧氣、掛紅、水叫等透水征兆時,應立即停止工作,撤離所有井下人員。
11.11.5 排水應根據水文資料和施工情況進行設計,確定排水方法和排水設備。
11.11.6 斜井、豎井、淺井掘進應使用移動式水泵排水。
11.11.7 涌水的井下巷道應在井底開鑿泵房和水倉。
11.11.8 瓦斯或者爆炸性粉塵井巷應使用防爆型排水設備。
11.12 井下供電與照明
11.12.1 井下供電電壓應小于380v。
11.12.2 井下供電應采用不接地電網,電氣設備禁止接零。
11.12.3 井下配電箱應設在無滴水、無塌方危險地點。
11.12.4 井下電纜敷設應遵守下列規定:
a) 豎井井筒電纜中間不得有接頭。
b) 平巷和斜井電纜懸掛應設置在風水管路另一側。
c) 電纜接地芯線不準兼作其他用途。
d) 通訊線路與照明線路不得在同一側,照明線路與動力線路應保持0.2m距離。
11.12.5 明火照明只準用于無瓦斯、無礦塵爆炸危險的井巷。使用明火照明的井巷不準堆放易燃物料。使用電石燈照明時,井下不得存放電石桶。
11.12.6 電氣照明、運輸主巷照明電壓應小于220v,工作面照明電壓應小于36v。
11.12.7 運輸巷道應每隔10~15m安裝照明燈。
12 地質實驗測試
12.1 基本安全要求
12.1.1 實驗室位置選擇應符合城市規劃和環保等要求。
12.1.2 實驗室建筑材料和室內采光應符合消防和職業健康設計標準。
12.1.3 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應有通風、降塵處理等措施。
12.1.4 廢水、廢氣、廢渣排放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12.1.5 禁止在實驗室操作間內進食、吸煙、加工和存放食物。
12.1.6 金屬器皿不得直接在電爐上加熱。
12.1.7 精密儀器操作人員應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12.2 粉塵作業
12.2.1 碎樣、選礦、縮分、切磨片作業應在通風柜(罩)內或在通風、防塵條件下進行。
12.2.2 作業場所粉塵濃度應符合國家工業衛生標準,每季度檢測一次。
12.2.3 廢棄礦樣應集中處理。
12.3 危險化學品管理、儲存和使用
12.3.1 危險化學品管理、儲存、使用,應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2002)的規定。
12.3.2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符合防火、防爆、防潮、防盜要求。
12.3.3 危險化學品入庫前應檢查登記,領用時應按最小使用量發放,并應定期檢查庫存。
12.3.4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應分庫存放。
12.3.5 劇毒物品應使用保險柜儲存,實行“雙人雙鎖”、審批使用管理制度。
12.3.6 放射性試劑、標準源應在鉛室中存放。
12.3.7 應使用專用工具、器械取用或吸取酸、堿、有毒、放射性溶劑及有機溶劑。
12.3.8 使用高氯酸、過氧化物等強氧化劑時,禁止和有機溶劑接觸。
12.3.9 有機溶液實驗操作應在通風條件下進行。
12.3.10 有毒試劑、揮發性試劑實驗測試應戴口罩、橡膠手套,防止濺灑沾污。
12.3.11 汞測試實驗室應設置局部排風罩,排風罩應安裝在接近地面處。汞測試實驗臺,應有捕收廢汞設施。
12.3.12 稀釋放出大量熱能的酸、堿操作應邊攪拌,邊將酸(堿)倒入耐熱器皿中。
12.3.13 搬運大瓶酸、堿等腐蝕性液體時,應檢查容器是否有裂紋,外包裝是否牢固。
12.3.14 礦物熔樣、酸溶液加熱應在通風柜中進行。
12.4 壓力容器管理
12.4.1 壓力容器使用、運輸和儲存,應遵守壓力容器安全規定。
12.4.2 壓縮氣體、液化氣體鋼瓶,應有明顯標簽,并存放于安全、陰涼處,禁止不同性質氣瓶混合存放。
12.4.3 禁止氧氣瓶與油脂接觸;乙炔鋼瓶應有防回火裝置。
12.4.4 一氧化氮氣體使用應在通風條件下進行。
12.5 放射性、電磁輻射防護
12.5.1從事放射性礦石制樣、分析測試、鑒定、選冶試驗等,應遵守國家有關放射性工作安全規定。
12.5.2 產生放射性粉塵、氣溶膠和其他有害氣體的作業場所應有通風、凈化過濾裝置。
12.5.3 產生放射性、電磁輻射的儀器、設備應有防護裝置。
12.5.4 放射性礦樣、選冶尾砂、廢物和污染物應集中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