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之律團隊,作為專業的自然資源法律服務團隊,在處理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糾紛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在系統梳理代理及咨詢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案件的基礎上,結合我國法律規范、礦產資源行政管理規范以及礦產資源法修改趨勢等,近期將陸續推出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系列實務文章,以供礦業企業、建設單位、政府機關、行業協會以及相關人士參考交流。
近年來,隨著國民經濟發展以及工業化進程的深入,交通運輸、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不斷增多。特別是對于一些大型高速公路鐵路、石油天然氣管道、水庫大壩等項目,由于占地面積大、線路長,普遍都會涉及到壓覆礦產資源的問題。如果不能及時妥善處理,極易引發糾紛,對礦業權人、項目建設單位、政府機關,甚至對社會公共利益產生不利影響。
與一般礦業糾紛相比,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糾紛更具有專業性、復雜性:
第一、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交織存在
一方面,由于探礦權、采礦權兼具民事物權與行政許可的雙重屬性,出于“避免或減少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提高礦產資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設項目正常進行”的重要目的,當建設項目涉及壓覆礦產資源時必須在通過行政審批后,方可進行。
另一方面,重大基礎建設項目,多為國家或地方政府根據發展規劃、專項規劃而批準建設的重點項目,在項目立項、用地審批多有公權力的介入,也使得這些建設項目又明顯帶有公益性和公共性。使得建設項目單位與礦業權人之間關于壓覆補償/賠償的民事法律關系,由于公權力的介入,變得更加復雜。在此類糾紛的處理過程當中,也多是需要結合民事、行政等法律、政策以及不同救濟途徑。
第二、礦業權人普遍處于劣勢地位
如前所述,交通運輸、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往往屬于國家或地方的重點項目,從項目立項到建設均會得到地方各級政府的大力支持,而建設項目單位也多為國有企業或經濟實力較強的大型企業,這與作為礦業權人的普通礦業公司而言,明顯具有優勢地位。在壓覆審批過程中,建設項目單位又具有主導地位,獲取的相關信息并不對礦業權人公開,極易造成被壓覆的礦業權人在溝通、談判時信息不對稱,作出錯誤的決策,對于后續維權也會產生的巨大障礙。
第三、糾紛處理對專業性的要求較高
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糾紛,除了基本的法律知識和維權意識外,妥善處理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糾紛,還要求具備項目建設、用地審批、礦產資源勘查與開采、礦權評估等相關方面的專業知識。例如,不同工程、不同礦種、不同開采方式對于安全保護距離的規定,壓覆影響范圍如何科學合理確定,如何科學評估壓覆資源量以及價值,如何確定壓覆補償范圍等等,解決這些關鍵問題均需要具備較強的專業知識。
2021年03月13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發布,要求:“統籌推進傳統基礎設施和新型基礎設施建設,打造系統完備、高效實用、智能綠色、安全可靠的現代化基礎設施體系”。目前,上海、海南、江西、湖南等地發布交通運輸“十四五”規劃,總投資規模超萬億元。自“十四五”開局以來,各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加大推進力度,也必然會導致壓覆礦產資源糾紛隨之增多。如前所述,此類糾紛疑難復雜,所涉礦業權的價值也往往較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決,不僅會給礦業權人帶來較大的經濟損失,也會拖慢項目建設速度,甚至出現違法用地、違法開工建設等情況。自然之律團隊結合處理壓覆礦產資源案件的實務經驗、法律及行業熱點難點問題,將通過一系列實務文章,抽絲剝繭深入研究壓覆礦產資源相關法律問題、實務難點,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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