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品庫房管理制度
一、民用爆破器材的倉庫應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
二、民用爆破器材倉庫應設倉庫負責人,并設相應的倉庫管理人員和足夠的保衛人員。保衛人員按公安部門規定配備必要的警用器具,設置固定崗哨和流動崗;門崗應建立嚴格的民用爆破器材進出庫檢查制度。
三、倉庫管理人員應了解產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識,熟悉倉庫的各項安全規定并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四、外來人員進入倉庫應經本企業安監科審查批準,在了解倉庫有關管理規定的前提下由倉庫工作人員帶領進入。
五、 入庫產品應具有驗收合格證。出庫后返回產品也應有驗收手續方可入庫,對驗收不合格產品應另庫存放。
六、倉庫區內入口處應設防火提示牌。每幢危險性建筑物入口處明顯位置應有警示牌,警示標牌應符合wj9049-XX中7.2.4的規定。七、各類民用爆破器材宜單獨品種專庫存放,倉庫內嚴禁儲存無關物品。當受條件限制,需在同一倉庫內存放兩種以上民用爆破器材時,應按表1規定執行。各種民用爆破器材包裝應是完整無損的成品方能同庫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