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第37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并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測機構檢測,檢測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礦山生產必然離不開危險品運輸環節,使用專業的運輸工具至關重要。首先材質上要適合存放常用的雷管,炸藥等民爆危險物品,密封性,防靜電功能以及防護等級均需符合相關要求。其次,需取得專業檢測機構的認證,以下幾項認證缺一不可1.移動式危險品存放箱的《公安檢測報告》2.《防爆檢測報告》3.《防靜電檢測報告》4.《礦安證》(非煤礦山適用)或者《煤安證》(煤礦適用)5.出廠檢驗的《合格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