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的領取和發放
1、火工品的發放認真執行火工品領退制度,每班按時發放,每班未用完的火工品必須按時交回,各隊組用不完的火工品、起爆材料,發放員應分別保存、交下一班發放時取走。
2、火工品發放必須是專職火工品發放員,不得代替。
3、火工品領取時必須是放炮員憑單據,并在單據后簽字后方可領取,其它人員不得代替。
4、發放火工品時發放員必須首先檢查火工品箱、起爆材料箱是否完好,有鎖沒有,火工品起爆材料必須分運,裝箱上鎖。
5、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拿、私用、私送、轉賣、轉借爆炸物品和器材。
6、火工品發放記錄不得隨意涂改,一旦需要涂改,必須另起一行進行說明,并在涂改區劃一橫道,予以標注,同時,由發放員本人簽字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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